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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原住民及離島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編製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
    理原住民及離島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及離島體育運動人才培育事項,指原住民及離島體
    育運動人才發掘、培訓及照顧。
    前項培育事項範圍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及離島體育運動人才培育補助。
(二)辦理原住民體育運動人才就業輔導。
(三)辦理原住民基礎訓練營。
(四)辦理原住民運動相關觀摩或研習會。
(五)辦理各級原住民運動會。
(六)其他辦理與原住民及離島運動人才培育相關之申請案。
    前項各款申請單位及其辦理內容,詳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事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補(捐)助。
(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之代理(辦)。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受託單位: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覓得而接受本會勞務委託者。
(四)辦理單位:指實際執行第二點規定事項之單位。

五、申請單位如下:
(一)有原住民鄉(鎮市區)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離島區域之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三)各級學校。其屬各該直轄市或縣市立學校者,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統籌辦理申請。
(四)國立學校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
(五)依法設立之全國性原住民民間體育運動團體。
    前項申請單位範圍,於本要點規定受託單位及辦理單位,準用之。
    各該申請單位辦理內容,仍應符合第二點附件規定。

六、申請期間如下:
(一)計畫屬各該年度持續執行者,應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一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
(二)特殊情況或時效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三)本會專案申請者,依各該專案申請期間。

七、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立案之民間體育運動團體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辦理申請,各
    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併同所屬機關、自辦計畫經初審後,報本會核定
    。
    國立學校或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申請者,逕報本會核定。
    全國性體育團體逕向本會申請。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如下:
    申請總表、活動計畫書。
    辦理原住民體育運動人才就業輔導申請書。

九、審查作業方式,詳如附件二。

十、經費支給方式如下:
(一)各該受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核定金額者,得一次撥付,有特殊
      情形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申請案件由各該受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具領據;其以補
      助方式辦理者另附納入預算證明,報本會請撥經費。

十一、核銷結案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案件計畫期程逾十二月三十一日或未能於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結報者,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報本會備查。
  (二)各該縣市政府及國立學校經各該審計機關同意原始憑證免送審,
        相關憑證自行審核、保管、備查,計畫完成三十日內,或年度結
        束前,依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成果報告、機關支出分攤表(
        經費支用明細表)等資料報本會辦理核銷結案。
  (三)其他受補助單位且為部分補助者,均應於計畫完成三十日內,依
        序檢附執行情形統計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成果報告等資料辦理
        核銷結案,原始憑證留存供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但其屬接受全額
        補助者,原始憑證連同上開表件報本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前項各款情形而有各該民間團體核銷結報者,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其
      全部實際支出經費總額及其他各該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十二、評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成立專案輔導小組,督導並協助依核定計畫確實執
        行。其屬辦理訓練者,應建置訓練日誌、選手基本資料及其他相
        關資料,作為績效查核依據。
  (二)為瞭解申請單位辦理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
        助單位應配合需要提供資料及文件等。
  (三)經核定之申請案件未辦理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本會得暫予停
        止次一年申請。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或經通知限
        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會得就次一年度申請案件,不予補助。
  (五)申請單位經費有編列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核定款應予繳還,爾後
        一年至三年內,得不予補助。

十三、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各該受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以納入其預算辦理。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購置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經核定
        購置相關文件、財產及非消耗品者,應註記「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補助」。
  (三)補助核定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核定金額政府採購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四)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辦理案件檔案備查(含帳務),本會得請
        求受補助單位或辦理單位到會說明執行進度。
  (五)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有酬勞費等支出者,應依相關程序
        規定辦理扣繳。
  (六)執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包含邀請函),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
        位。
  (七)本要點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而得酌予
        調整各該補助額度。

十四、本要點規定事項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勞務委託或以地方制度法第
      二條第三款有關委辦規定之代理(辦)者,得準用第四點至前點規
      定。

十五、本要點各該申請表格登載本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