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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內政部補助公私立幼托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取消軍教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目的:教育部與內政部為因應取消軍教薪資免稅,補助公私立
  幼稚園與托兒所,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改制或新設立之
  幼兒園教師導師費差額與教保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經費來源及執行方式:

  (一)來源:教育部及內政部兒童局辦理第一點課稅配套措施於
    一百零一年所編列之預算數;一百零一年原編列於內政部
    兒童局之經費,由教育部掣據向內政部兒童局申請撥付,
    並由教育部代為執行。

  (二)執行方式:前點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統一由教育部執行
    ,原內政部主管之托兒所於改制為幼兒園前,其教保費併
    同由教育部代為執行。

四、補助對象:

  (一)導師費差額:

    1、公私立幼稚園及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改制或新設
      立之公私立幼兒園導師。

    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稚園(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稚園(幼兒園)。

      (2)具幼稚園合格教師證,且其任職之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
        通過。

  (二)教保費:

    1、托兒所(幼兒園)之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

    2、前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公、
        私立托兒所(幼兒園)。

      (2)各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
        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核給二位導
      師,均得請領導師費。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且僅
      該導師得領導師費。

  (二)導師費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費由本
    要點經費就其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稚園(幼兒園):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一班置二位
        導師,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一班置一位導師,每月
        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2、私立幼稚園(幼兒園):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一班置二位
        導師,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二千
        元。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一班置一位導師,該導
        師每月補助導師費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

  (一)公私立托兒所: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含公私立托兒
    所保育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二)公私立幼兒園:未領取導師費差額補助且實際擔任班級教
    保工作之教保服務人員(含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附設幼稚園(幼兒園):幼稚園(幼兒園)
      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
      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
      統計報表,報送教育部。

    2、直轄市、縣(市)設立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
      :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教
      育部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
      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所屬直
      轄市、縣(市)政府。

    3、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

      (1)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每年分二次申請
        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2)各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
        前,至教育部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費差額及
        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請領
        清冊(逐一由請領人員確認帳戶及金額之正確性
        ),併同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所屬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核:

       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登錄於系統之證明
          資料。

       申請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者,其由幼稚園及托
         兒所(幼兒園)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

  (二)審查:

    1、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各國立學校附設幼
      稚園(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規
      定期限內,將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導師費差額
      及教保費請領統計報表,報教育部核定經費。

    2、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各園所檢送之申請資料,於教育部規定期
      限內完成審查,並列印申請清冊報教育部核定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
    預算方式辦理。

  (二)經費請撥:

    1、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每年度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依預估額度撥付一月至六月之經費;第二期
      撥付七月至十二月之經費,依第一期經費實際執行情
      形支應年度所需之餘款。

    2、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

      (1)每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依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核結果撥付當年度一月至六月之導師費差
        額及教保費;第二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第
        一期審核結果預撥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一月至六月之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應於補助款入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公庫後,立即分別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七月至十二月之導師費
        差額及教保費,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
        完成各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之申請資料,
        並報教育部核准後,始得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

  (三)經費核銷:

    1、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國立學校附設幼稚
      園(幼兒園)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竣
      後一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教育部
      。

    2、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
      全數繳回教育部。

九、補助成效及考核:教育部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
  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視。

十、注意事項:

  (一)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或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倘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經查證屬實者,依法究辦
    ,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費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稚園及托兒所(幼兒園)是否落實導師費及教
    保費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費差額或教保
    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幼兒園基礎評鑑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採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