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使公私立大專校院規劃學校整體環境
,訂定分年逐步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計畫,部分補助所需經費,協助加速
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補助原則:
(一)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無障礙建築設施及設備(包括設
計及監造費用、裝設無障礙電梯等)。但不包括興建中之建築設施。
(二)公立大專校院購置無障礙交通車,應先備妥相關說明資料,經本部初審
原則通過,由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後,方得列入本案進行補助額度審
查。
(三)最高補助比率以總補助額度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四)補助每校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部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函發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明。
(二)學校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備妥相關資料向本部提出申
請。
(三)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本部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完成書面初審,並召開本
部推動無障礙環境專案小組(以下簡稱無障礙專案小組)會議複審,議
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修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
報本部請款。
(三)受補助學校應提報成果報告、本部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
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但核定補助款
時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補助成效考核:由無障礙專案小組檢視各受補助學校之成果報告後,擇定
部分學校並實地檢視其執行成效,作為爾後調整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