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公私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本原則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公私
  立幼兒(稚)園輔導計畫訂定之。

二、目的:

  (一)輔導立案幼兒(稚)園經營正常化,保障幼兒最佳利益,讓幼兒在安
    全、合法之環境學習。

  (二)結合學術機構之人力資源,輔導幼兒(稚)園與托兒所(以下簡稱園
    (所))發展正常化教學,精進教學品質,提升教保專業知能,發展
    教學特色,並奠定永續發展之能力。

  (三)依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指標之內涵,輔導園(所)建立系統化經營模
    式。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學術機構(包括公立與私立大專校院
  幼教、幼保相關科系所及設有幼教學程之師資培育中心)及園(所)。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方案一:每一直轄市、縣(市)每年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酌予調整補助額度。

  (二)方案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輔導園(所),發
    展正常化教學,提升教學特色,精進教學品質,其補助原則如下: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內容,每年最高補助業務費用
      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視實際情況及輔導園數調整補助額度。

    2、聘請學者、資深教保服務人員到園(所)並入班進行教學面向輔
      導,每一園(所)全年輔導次數至少七次,在園(所)總輔導時
      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但離島及原
      住民地區之園(所),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補助額度得視輔導次數及時數酌予調整。

    3、本方案之輔導對象不包括方案一之幼兒(稚)園。但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輔導後確認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方案三:補助園(所)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其補助原則如下
    

    1、每園(所)每年最高補助輔導相關費用新臺幣十萬元,輔導人員
      全年到園(所)輔導之次數至少十次,在園(所)總輔導時數不
      得少於五十小時。

    2、補助園(所)因進行專業認證評鑑前置輔導購置教學設備之經費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五)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災害或
    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補助項目:經費之編列應依本原則與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其補助項目如下
  :

  (一)方案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查察相關費用,包括差旅費、工
    作費、成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二)方案二: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輔導說明會相關費用、用於參與本
      署舉辦之相關說明會及督導園(所)執行輔導計畫之差旅費、成
      果報告印刷費及雜支等。

    2、一般園(所):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
        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
        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3、學術機構: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
        之費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
        際需求申請機票之費用。

      (4)住宿費: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申請
        

      (5)工作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輔導鐘點費總額之二分之一。

      (6)印刷費。

      (7)雜支。

      (8)其他。

  (三)方案三實驗園(所):

    1、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核予新臺幣一千元。

    2、膳食費:支應輔導人員之餐費。

    3、交通費:實報實銷,僅支應高鐵標準廂、火車、客運或捷運之費
      用。但輔導園(所)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得依實際需求申
      請機票之費用。

    4、公立幼兒園代課教師鐘點費:輔導人員到園輔導進行座談或討論
      時段,若有人力支援之需求,得編列本項經費,惟編列次數不得
      逾輔導人員全學年入園輔導之總次數。

    5、住宿費:輔導園位處離島或原住民地區者,始得編列。

    6、印刷費。

    7、資料蒐集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8、雜支。

    9、教學設備:以第一年參與之園(所)為限,並以新臺幣十萬元為
      編列上限。

六、輔導執行期間:

  (一)前點第一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二)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輔導期間為每年八月至次年七月。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方式:

    1、方案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主動掌握相關資料,於每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分年度計畫函報本署。

    2、方案二: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主動規劃轄內全部園(所)之
          年度輔導計畫,或授權各園自行規劃受輔計畫。

          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依本署公告之期程,至全國
          教保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下載列印並核章,送直
          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層轉本署審核。

      (2)學術機構提報年度輔導計畫者:參與輔導之園(所)每年應
        依本署公告之期程,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相關申請表件,
        下載列印並核章送學術機構初審後,函報本署審核。

    3、方案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轄園(所)數,於本署公
      告之期程內,主動推薦並提報一園(所)至二園(所)參與專業
      認證評鑑前置輔導,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園(所)填
      具之申請表及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表,函報本署審查。

  (二)審查作業:

    1、方案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報計畫核定經費。

    2、方案二:

      (1)本署組成輔導計畫審查小組,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學術機構所送輔導計畫之審核,審核完竣後,將結果通知受
        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構掣據備文請撥。

      (2)審核不通過之理由如下:

          輔導計畫所列之輔導目的不明確,或輔導目的與輔導內
          容及成效不一致。

          輔導內容及方式,與本計畫之精神不相符:

          a、輔導內容偏向行政面向之輔導。

          b、輔導內容不符教保理念或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
            之精神。

          c、輔導內容違反教學正常化政策。

          d、輔導內容適合以研習方式進行。

          e、輔導內容籠統、不夠具體。

          f、輔導方式大多是演講、上課、討論或讀書會,未進
            班觀察、討論及輔導。

          對輔導主題之理論詮釋有誤。

          輔導方向與輔導人員之專長不相符。

          第三年以上之輔導案,其內容與前幾年申請之輔導計畫
          重複情形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3、方案三:本署組成方案三審查小組,審核園(所)之申請表件及
      幼兒園課程與教學品質評估表,初審通過者於參與本署舉辦之說
      明會及與輔導人員討論輔導內容後,提報經費概算表,並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層轉本署核定,本署並將核定結果通知受補助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備文請撥。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及賸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方案一執行期程自當年 一月一日 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並於年度輔
    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併同執行成果報告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事宜。

  (三)方案二之年度輔導工作,應於當年 八月一日 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執行完成,分二階段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術機
    構彙整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
    報本署:

    1、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各園第一學期受輔
      及輔導報告(如附表一)、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報本署備
      查(如附表二)。

    2、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提報輔導計畫申請表、受輔前、後每班幼兒園課程與教學
      品質評估表、各園(所)歷次輔導報告(如附表一)、全年度受
      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二)、年度受輔與輔導成果報告(如附
      表三、附表四)、及全年度補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四)方案三執行期程自當年 八月一日 至次年 七月三十一日 ,分二階段
    提報成果,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
    成果報告(包括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報本署:

    1、第一階段:於第一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第一學期受輔及輔
      導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五、附表六)、第一學期受輔及輔導簽到
      表(如附表七)報本署備查。

    2、第二階段:於年度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前),提報第二學期各園(所)之受輔及輔導成果報告(如附表
      五、附表六)、年度受輔及輔導簽到表(如附表七)、授權書(
      如附表八)、園(所)專業認證評鑑指標自我檢核報告及全年度
      補助經費之收支結算表。

  (五)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
    容執行。

九、成效及考核:

  (一)充分瞭解全國公私立幼兒(稚)園現況,提昇幼兒教保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連續二年列入方案一輔導之幼兒(稚)園
    ,仍有未改善、未符合法令規範事項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以
    確保幼兒之權益。

  (三)方案二:

    1、組成考核訪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查,以瞭解方案二之執行情
      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術機構並應派員陪同訪視。

    2、籌組輔導計畫成果報告審查小組審查成果報告。

    3、參與方案二之輔導人員,經二次現場訪視確認成效不佳,且其輔
      導成果報告經審查為劣質,其可歸責於輔導人員者,該輔導人員
      不得再參與本計畫。

    4、舉辦全國性教保輔導研討會,檢討整體輔導計畫辦理成效。

    5、舉辦輔導人員專業成長會議,形塑專業輔導技巧。

  (四)方案三:

    1、舉辦前置輔導會議,以作為輔導方案修正之參考。

    2、組成訪視小組入園(所)實地訪視,以瞭解輔導情形。

    3、舉辦輔導人員座談會,進行輔導經驗之交流。

十、注意事項:

  (一)方案二:

    1、輔導人員,每人每年至多輔導四園(所);公、私立幼兒(稚)
      園現職專任園長及教師每年至多輔導二園(所)。但有特殊情況
      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2、申請輔導計畫之園(所)數逾全年度整體輔導預算數者,優先補
      助申請年數未逾二年之園(所)。

    3、經本署核定之輔導人員或受輔園(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放棄
      原核定計畫之執行者,自放棄執行計畫起三年內,不得再提出計
      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員。

    4、輔導人員(或團隊成員)為受輔導園(所)之負責人、園(所)
      長、教師或為受輔導園(所)負責人或園(所)長之三親等內親
      屬者,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核定通過之園(所),於執行輔導
      階段經查有上列情事者,除即停止執行計畫外,並應全數繳回補
      助款,且於本計畫辦理期間,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或擔任輔導人
      員。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參與輔導計畫之園(所)進行
      督導。

    6、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輔導人員者,其於輔導期間所遺課務應
      自費排代。

    7、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轄內園(所)辦理輔導計畫說明會
      

    8、經核定通過之園(所)及輔導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輔導計畫相
      關執行說明會。

    9、每一園(所)全年之輔導人員以同一人為原則,如考量教學領域
      之專長,至多得由二人組成小組共同輔導,並由其中一人擔任主
      輔導者;小組成員之資格應符合本計畫之規定。經由學術機構提
      報計畫者,小組成員均需服務於同一學術機構。

  (二)方案三:

    1、園(所)於受輔導後最少應擔任專業認證評鑑人員培訓之實習園
      二次;其由輔導人員指導完成之相關成果報告及訪視小組入園(
      所)實地訪視取得之相關影音資料,均應無償授權本署使用,作
      為專業認證評鑑指標研擬及評鑑人員培訓教材之參考資料。

    2、受輔成效優良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優予園(所)相關人
      員敘獎。

  (三)同一日同一園之輔導,僅得以一次計數。

  (四)輔導鐘點費從輔導人員入園起計算之,不包括輔導人員之路程時間。

  (五)輔導報告及經費核結若涉虛偽不實之情事,且經查屬實者,除應繳回
    溢領之輔導經費外,並撤銷輔導人員參與本署相關教保計畫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