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設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 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政務 次長兼任。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常務次長、相關部屬機關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五)學者專家。
(六)弱勢族群代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 委員,其任期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 本會日常事務。
六、本會得依第二點所定任務及本部年度施政計畫,分設工作小組,提供諮 詢意見。
七、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 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