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以上畢業之待業民眾,利
用失業與無薪假輪休期間繼續接受教育及進修,充實自我專業工作技
能,累積個人人力資本,增加實質就業競爭力,實施大專以上人力加
值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程:共分四期,第一次申請期程原則為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
日起,每二個月為一期, 第二次以後申請期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申請程序:
1.申請資格: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及依法設立登記之非營利財團法人
或社團法人,以提供專業技術及服務為目的,且符合下列條件,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1)營業登記有教育訓練或人才培訓項目,並檢附營業登記證。
(2)近三年有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執行人才培訓相關業務,並檢附委
辦契約書。
(3)有獨立之訓練部門及人員編制,檢附組織圖。
(4)合法納稅或免稅證明,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2.申請方式:開課單位應就規劃開設專業性課程、委訓課程(一般
性課程免送)備妥計畫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一式三份,向本部或本
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應於本部各期公告申請期限前,送(寄)達本部或本部
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期、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
4.學校開課及學分認證,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專科學校推廣
教育實施辦法、各校學則及本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5.法人開班以申請專業性課程及委訓課程為限,並不得辦理學分認
證。
(三)審查作業: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以批次作業方式,
於各期程收件截止日後十個工作天內辦理審查,審查結果由本部另
行公告。
三、課程規劃:
(一)一般性課程:
1.開課內容:學校推廣教育各類班別,內容有助增進學員知識智能
,包括隨班附讀修課;每門課程時數至少三十六小時(二學分)
。
2.申請資格: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以上畢業之待業或
失業,上課前得接受專業職能諮詢輔導者。
3.申請者應檢附文件:
(1)個人未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補助之失業
培訓或職訓課程切結書。
(2)個人未申請其他學校本計畫一般性課程切結書。
(3)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畢業證書影本。
(4)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保局投保資料明細。
(二)專業性課程:
1.開課內容:
(1)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以專班方式辦理;每門課程時數至少三十
六小時(二學分),每班最高人數三十人。
(2)課程內容應依本部公告之專業課程類別一覽表,以課程模組或
系列方式(入門、中階及高階)分別開班。
2.申請資格:失業(包括待業)者或無薪假,上課前得接受專業職
能諮詢輔導者。
3.申請者應檢附文件:
(1)個人未接受勞委會補助之失業培訓或職訓課程切結書。
(2)最近一個月內申請勞保局投保資料明細或個人無薪假聲明書。
(三)委訓課程:
1.開課內容:
(1)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每門課程時數至少三十六小時(二學分)
,每班最高人數三十人。
(2)由開課單位與企業合作,並得至企業開設在職訓練班。
(3)依企業個別需求規劃實務課程。
2.申請資格:施放無薪假、輪休、緩工或待工之企業。
3.企業應檢附文件:
(1)企業無薪假或緩工輪休聲明書,聲明書內應敘明企業未以本課
程計畫申請其他政府單位之培訓補助。
(2)學員名冊。
四、經費核結及補助方式:
(一)經費核撥及核銷:本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經費請撥日期,由本部另行公
告。開課單位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部請領補助費用:
1.領據。
2.開班及結訓學員清冊一覽表。
3.學員出席記錄表。
4.其他必要佐證文件。
(二)補助方式:
1.一般性課程:以個人為計算基準,每人每學分最高以補助新臺幣
五千元為原則,覈實報支,每人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
2.專業性課程及委訓課程:以班為補助單位,其計算基準以上課人
數每人每學分(或每十八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為原則,
覈實報支。
3.法人補助方式為部分補助,相關經費支用原始憑證得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留存單位保管。
4.各班原始憑證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執行單位以備審計機關
查核。原始憑證應貼於粘存單,註明科目及用途,並經執行單位
首長及有關人員等蓋章。
(三)經費收支結算:全期計畫執行結束後,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將經費收支結算表併同結餘款及全期計畫執
行成果報告函送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五、成效檢視:本部為考核各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不定期訪
視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相關經費補助之參
考。
六、違規處理:
(一)進修學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大專校院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並
應追繳相關費用:
1.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
2.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3.同時參加勞委會補助之失業培訓或職訓課程,重複申請本計畫者
。
(二)開課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
已核撥款項:
1.招生廣告內容不實,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2.未善盡查核學員資格或督導作業之情事。
3.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未核定之進修費用。
4.以不實名義虛列名額申辦本計畫。
5.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政府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6.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
仍未改善。
7.妨礙或拒絕接受本部成效考核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8.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因計畫追加所涉其他費用。
(二)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再補助,有重複補助者,應
繳回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成效檢視事項辦理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