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踐政府科技發展願景及目標,推
動各專業領域或跨領域之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導型計畫(以下簡稱先導
型計畫),並為有效管理及執行本部科技教育預算,依循科學技術基
本法精神,特訂定本支用原則。
二、先導型計畫經費預算來源:每年由本部循科技計畫審議程序爭取科技
預算(包括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會補助之基金)辦理之。
三、先導型計畫經費編列原則:
(一)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規定,辦理經費項目編列及支用。
(二)各先導型計畫如因應前瞻性、先導性或實驗性推動策略,應組成專案
團隊(包括計畫辦公室)執行計畫;其於衡酌團隊成員任務及具備對
外服務性質,得予彈性編列下列經費項目:
1.人事費:先導型計畫屬由上而下之目標導向性質,且參與計畫人員
係以跨系、跨院、跨校、跨國或跨領域角度切入各項計畫工作之規
劃及推動,其人事費得依計畫之複雜度及挑戰性比照其他部會相關
經費編列基準核實編列,計畫人數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其編列項
目及基準如下:
(1)計畫主持人: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
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編列(每月新臺幣一萬元至二萬
五千元)。
(2)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比照 (1)計畫主持人經費基準調整編列。(
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至二萬元)。
(3)博士後專任助理:比照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
定編列(每人每月新臺幣五萬六千六百五十元至七萬七千二百五
十元及年終獎金)。
(4)博、碩士級兼任助理或教學助理:比照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之兼
任助理工作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編列。
2.行政管理費:先導型計畫得視挑戰性、複雜性及對外服務性,編列
行政管理費,且不以委辦案件為限,本經費得由計畫執行機構統籌
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經費流入支用。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出國差旅費:先導型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或出席國際會議,應於年度
計畫書中提出國計畫書及預算。出國計畫成果報告書應併附於年度
計畫成果報告書,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