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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終身學習法第四條規定,健全社區大學體質,推廣其功能,提升國民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化公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 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自行辦理之社區大學。但不包括鄉(鎮、市)公所辦理者。

2、各縣市政府委託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或大專校院辦理之社區大學。

3、以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設置目的,並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且未辦理社區大學者。

() 獎勵對象:以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之社區大學為限。

三、補助及獎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及獎勵:

() 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未於章程內明載以辦理社區大學為目的。

() 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或大專校院與各縣市政府所簽訂之委託契約中,每次委託辦理期間少於三年。但情況確屬特殊者不在此限。

() 社區大學開辦未滿一年。

() 各縣市政府前一年度挹注各社區大學經費未達本部前一年度撥付補助款之百分之三十。

() 委託二法人以上共同辦理同一社區大學。

() 社區大學之年度結餘,未為該社區大學所專用者。

 

() 社區大學年度決算等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簽證。但不包括縣市政府自行辦理社區大學者。

四、 補助基準,依下列要件審核補助之:

() 社區大學年度計畫:

1、 辦學理念及執行成效。

2、 整體發展計畫及年度發展重點。

3、 課程開設預期成效及檢討。

4、 師資規劃。

5、 社區經營及服務。

6、 人力培訓及研究發展之規劃。

7、 社團及志工經營。

8、 校務行政及學員服務。

9、 財務責信及經費概算。

10、城鄉差距之考量。

11、弱勢關懷及其推動措施之規劃。

12、上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檢討。

() 全國性或區域性議題之社區大學相關計畫:

1、 健全發展及深化研討會。

2、 師資培訓或種子人才培訓。

3、 從業人員工作坊或研習。

4、 發展議題研究及宣導推廣計畫。

5、 其他促進社區大學整體發展之專案計畫。

6、 上一年度補助計畫執行情形檢討。

          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補助對象得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要件合併提出申請計畫。第二點第一款第三目所定補助對象僅得就前項第二款所定要件提出申請。

五、 獎勵基準,依下列要件審核獎勵之:

() 推動相關優良課程著有績效:

1、 現代公民素養課程:人權法治教育、環境永續教育、媒體素養教育、公共衛生教育、國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弱勢關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區總體營造等,每年可界定重點課程辦理。

2、 人文類學術性課程:哲學、文學、史學、藝術、族群文化等類。

3、 自然類學術性課程:地球科學、天文學、物理學、農學、醫學、化學、生物學等類。

4、 社會科學類學術性課程:法律學、政治學、社會學、非營利組織、社會政策等類。

() 辦理社區大學活動,帶動社區營造及社團發展課程,著有績效。

() 積極推動各項教學相關研究,開發教材,增進教學效能,有顯著成績。

() 積極推動關懷弱勢相關措施:偏遠地區開設分班、低收入、身心障礙、特殊境遇、失業學員學費減免等,有具體事蹟。

() 積極配合本部相關政策,安排學習課程及活動,著有績效。

() 各縣市政府評鑑其所屬社區大學成績。

() 上一年度申請補助計畫顯著事蹟及創新事項。

六、申請及審核作業:

() 申請作業:各補助對象依地方特性及實際需求,並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源,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程式提出申請:

1、各縣市政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申請補助或獎勵者,依當年度計畫研提補助申請表、上年度顯著事蹟獎勵申請表、各縣市政府上年度評鑑報告及各縣市政府當年度社區大學經費預算書,逕向各縣市政府申請,並由各縣市政府彙整後核轉本部辦理。

2、推動社區大學相關業務為目的並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補助者,依當年度計畫研提補助申請表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3、前二目相關表件依本部規定辦理。

() 審核作業:

 

           各申請案先由本部業務司進行初審後,再提送本部召開之專案審核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完竣並簽陳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及獎勵單位。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

() 經費請撥

1、 縣市政府:

         經本部同意補助、獎勵之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所定之社區大學,本部將函請所屬各縣市政府檢附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及出納署名蓋章始生效力),並納入該政府預算,送本部請款撥付,如為部分補助請在收據註明係部分補助字樣。

2、 民間團體:

         經本部同意補助之第二點第一款第三目所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檢附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由負責人、主辦會計及出納署名蓋章始生效力)送本部請款撥付,如為部分補助請在收據註明係部分補助字樣。

() 經費核銷

1、縣市政府:

         凡受有本部補助之社區大學,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教育部經費收支結算表、結餘款(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送本部核結,原始支出憑證及學員名冊留縣市政府保管備查。

2、民間團體:

         受本部部分補助之非營利組織,應於活動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表、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送本部核結。但受本部全額補助者,應加附原始支出憑證送本部核銷。

八、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提報不實、未提成果報告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九、補助成效考核:

           各縣市政府應定期於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及十二月三十日,將每季執行情形(包括計畫進度、經費支用狀況等)報本部。

           各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時,本部得派員會同參與,實地瞭解其運作及本部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得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敘獎或依有關規定辦理表揚。

十、 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之補助,得依本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之協議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