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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本要點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訂定之。


貳、目的:
    充實特教資源中心資源、推動身心障礙幼兒接受學前特教、加強輔導
    在家教育學生、落實鑑輔會功能、健全特教行政功能、提供特教相關
    專業及交通服務、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參、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肆、補助基準及原則:

        補助項目、基準、原則及相關說明如下表:

補助項目

補助基準及原則

備註

一、 補助加強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功能經費。

一、 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特教資源中心,並加強對學前特教之支援服務。

二、補助基準:

() 依據學前、國民教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接受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按每一學生基數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核計,以萬元為單位。其計算之總數,未達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

() 前目學生人數,指幼稚園、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中職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 直轄市、縣(市)府得以特教輔導團或依特教發展特色有效運用本項發展特色有效運用本項經費

三、 經費用途:總額五分之三為資本門,五分之二為經常門。

一、 以每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全國特教通報系統接受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核算。

二、 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其資本門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完成採購程序後,檢附合約、收據請款。

二、 補助專業團隊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經費。

一、 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服務範圍應包括學前、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特教。

二、專業人員補助基準:

() 以學前、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及嚴重情緒障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計算依據。

() 前目學生人數,指幼稚園、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之高中職普通班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及嚴重情緒障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 學生人數未滿五十者,補助一百八十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補助三百五十萬元;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補助四百萬元;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補助四百五十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一千五百人者,補助五百萬元;一千五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補助五百五十萬元;二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五百人者,補助六百萬元;二千五百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補助六百五十萬元;三千人以上者,補助七百萬元。

()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要聘用專任或兼任專業人員

1、兼任特殊教育專業人員鐘點費支給數額

() 醫師:每小時一千元。

() 物理治療師、職能療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持有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核發臨床聽力語言治療師資格鑑定證明書之語言治療師、聽力師,每小時八百元。

() 職業輔導、定向行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包括社會工作人員),每小時六百元。

2、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三千二百元為限。但偏遠地區(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四千八百元為限。

() 本項經費得依實際要支用於購買服務。

三、 教師助理員補助基準:

() 以學前、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聽覺障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及嚴重情緒障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為計算依據。

() 前目學生人數,指幼稚園、國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中職普通班中度、重度及極重度智能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及嚴重情緒障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

() 學生人數未滿五十者,補助一百五十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補助二百萬元;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補助三百萬元;五百人以上未滿一千人者,補助四百萬元;一千人以上未滿一千五百人者,補助五百萬元;一千五百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補助六百萬元;二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五百人者,補助七百萬元;二千五百人以上未滿三千人者,補助八百萬元;三千人以上者,補助九百萬元。

() 本經費得依實際需用於購買服務。

() 本項補助進用教師理員之工作內容,應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經查證不符者,本項補助經費全數繳回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四、 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以每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全國特教八日之全國特教通報系統接受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核算。

二、 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三、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特教行政業務費。

一、 補助條件:應設置特教行政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

二、 補助基準:

() 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基數為九十萬元

() 學生(指幼稚園、民中、小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高中職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二百人以上未滿四千人者加五萬元;四千人以上者加十萬元。

() 為平衡城鄉差距,臺東縣、金門縣、澎湖縣等離島地區各增加二十萬元;屏東縣增加十萬元;彰化縣以南縣市、花蓮縣及連江縣各增加五萬元。

() 本項經費可用於差費。

() 本項經費包括各直轄市、縣(市)辦理通報系統業務經費十萬元,應專款專用。

() 未依規定辦理身心礙學生轉銜服務通報(接受)者,依未通報(接受)個案數扣減本案核定數,每一個案扣減一千元。其未通報(接受)個案數之計算,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部特教通報網查核資料為準。

() 未依本部政策施政違反本部政令措施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調降補助業務費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 晉用本部專案受訓業人員未達百分之五十者,調降當年補助業務費之百分之十。

三、 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以每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全國特教通報系統接受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核算。

二、 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四、 補助辦理巡迴輔導教師交通費。

一、 補助條件:應依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提供巡迴輔導。

二、 補助基準:

() 以直轄市、縣(市)在家教育、巡迴輔導(包括視障、聽障、聽語障、情緒與行為障礙、自閉症、床邊教學)及學前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之百分之十為計算依據。

() 本項補助經費之計方式:每次巡迴輔導交通費乘以學生人數,再乘以每週輔導次數(以二次計),再乘以一學年輔導週次數(以三十二週計)等於總數。

() 前目每次巡迴輔導通費,除花蓮縣、臺東縣、屏東縣及澎湖縣每次輔導以三百元計外,其餘各縣市每次輔導以二百元計。

三、 經費用途:經常門。本項經費可綜合運用,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差旅規定及實際巡迴輔導學生日數計算。

一、 以每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全國特教通報系統在家教育及學前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核算。

二、 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五、 補助辦理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經費。

一、 補助條件:應於寒、暑假或週休二日及上課以外時間辦理。

二、 補助基準:

() 以直轄市、縣(市)特教教師人數(特教合格教師、特教班之一般合格教師及特教班之代理教師合計,以全國特教通報系統資料為準),加普通班教師總人數之二分之一為計算依據,按每一教師基數二百元核計,以萬元為單位。

() 依前目規定計算,滿三十萬元者以三十萬元計算;二百五十萬元以上者,以二百五十萬元計算。

三、 每年度辦理重點,由本部另定之。

四、 經費用途:經常門,得用於學前特教宣導。

一、 以每年五月二十八日特教統計年報特教教師人數及教育統計普通班教師人數為計算基準。

二、 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三、 各種研習參加人員應包括特教學校、高職特教班、資源班、國中、國小、學前特教班、幼稚園(機構)、普通班教師、專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學生家長。

六、 補助辦理特教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相關工作經費。

一、 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二、 補助基準:

() 依教育統計國民教階段學生總人數計算。

() 補助基準:

1、補助基數為三十萬元。

2、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補助三十萬元;一萬人以上未滿五萬人者,補助八十萬元;五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補助九十萬元;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萬人者,補助一百三十萬元;二十萬人以上未滿四十萬人者,補助一百八十萬元;四十萬人以上者,補助二百萬元。

三、 經費用途:經常門,得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求用於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方案。

一、 依教育統計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計算。

二、 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七、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及交通服務經費。

一、 補助條件: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

二、 補助基準:

() 補助汰換身心障礙生交通車經費,每年總金額不得超過一千萬元,其基準如下:

1、大型車每輛四百萬元。

2、中型車每輛二百六十三萬元。

3、小型車每輛五十五萬元。

4、昇降梯每部二十四萬元。

5、各會計年度如有調整,依調整後之新標準辦理。

6、經費用途:資本門。

() 補助身心障礙學生通服務經費:

1、依國民教育階段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計算。

2、每名學生每月補助四百元,一年以九個月計算

3、本項補助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使用

4、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補助交通車之優先順序:

1、離島、偏遠縣(市)交通車已屆齡,年限最久者,汰舊換新第一優先(近三年內未向本部申請補助汰舊換新者,再列為本項之優先)。

2、因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增加必須添購新交通車者,列第二順位(近三年內未向本部申請補助新購車者,再列為本項之優先)。

3、本部不補助交通車駕駛人事經費,申請購置交通車者,均應事先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政、主計單位同意編列該交通車人事費。

二、 補助交通服務費依每年五月二十八日特教統計年報國民教育階段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人數計算。

三、 經常門經費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資本門經費核定後,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完成採購程序後,檢附合約、收據請款。

八、 補助彙辦身心障礙學生通報(包括出版特教統計年報)經費。

一、 補助條件:辦理全國特教學生通報系統事務。

二、 補助基準:補助特殊教育通報網路系統經費五百八十萬元(人事費及業務費四百三十萬元、設備費一百五十萬元)。

三、 經費用途:資本門及經常門。

每年一月核定,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其資本門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完成採購程序後,檢附合約、收據請款。

九、 獎勵地方政府特殊教育行政績優者。

一、 補助條件:特教行政評鑑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補助基準:

() 以前一年特教行政鑑績效報告評估結果為獎勵依據,每二年辦理一次

() 成績特優者,獎勵百萬元;優等者,獎勵五十萬元;甲等者,獎勵二十萬元。

三、 經費用途:經常門,應用於特教相關行政業務。

一、 以前一年特教行政評鑑績效報告評估結果為獎勵依據。

二、 核定後備據具領。

十、 補助新設學前身心障礙特教班、巡迴輔導班、資源班經費。

一、 補助條件:新增班級應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設立(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設置者)。

二、 補助基準:各直轄市、縣(市),每班五十萬元;離島地區,每班七十萬元。

三、 經費用途:資本門五分之三,經常門五分之二。

一、 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核准設立公文影本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 依實際申請案件核定。

三、 配合「幼托整合」政策,本案補助標準所稱「幼稚園(機構)」,若改為「幼兒園」亦適用之。

四、 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十一、 獎勵招收身心障礙兒童。

一、 補助條件: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以下簡稱幼托園所)及機構(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設立者)應招收經鑑輔會安置之三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之身心障礙兒童,並提供學前特殊教育(包括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 補助基準:每招收一名兒童,就讀一學期補助五千元。同一兒童上下午就讀不同幼托園所及機構者,應擇一申領。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各直轄市、縣(市)符合申請資格人數資料應於截止期限前鍵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第一學期,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截止;第二學期,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截止。

二、 符合申請資格者年齡計算起迄時間,由本部另行函知。

三、 依通報系統實際登錄申請案件核定補助,第一學期核定金額,將於次年一月核撥。

四、 配合「幼托整合」政策,本案補助標準所稱「幼稚園(托兒所、機構)」,若改為「幼兒園」亦適用之。

五、 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十二、 核發身心障礙兒童教育補助費。

一、 補助條件:

() 三足歲以上未滿五歲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幼托園所及機構之身心障礙兒童,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1、四足歲以上未滿五足歲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機構,每人就讀一學期補助三千元(就讀一學年補助六千元)。

2、四足歲以上未滿五足歲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及機構(包括直轄市、縣(市)委託設立者),每人就讀一學期補助七千五百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一萬五千元)。

3、三足歲以上未滿四足歲就讀立案私立幼托園所及機構,每人就讀一學期補助五千元(就讀一學年補助一萬元)。

() 離島三縣三鄉及原民鄉鎮之身心障礙兒童,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1、五足歲以上入國民小學前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幼托園所者,依扶持五歲幼兒教育計畫規定辦理

2、四足歲以上未滿五足歲經鑑輔會安置就讀幼托園所者,比照前目第一小目及第二小目規定辦理。

3、五足歲以上入國民小學前就讀機構者,或三足歲以上未滿四足歲者:

() 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一學期補助二千五百元(一學年補助五千元)。

() 就讀私立幼托園所機構):每人一學期補助一萬元(一學年補助二萬元)。

二、 申請本補助款者,不得重複申領本部其他學前幼兒教育補助;若與其他政府部門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請領時,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三、 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配合「幼托整合」政策,本案補助標準所稱「幼稚園(托兒所、機構)」,若改為「幼兒園」亦適用之。

二、 各直轄市、縣(市)符合申請資格人數資料應於截止期限前鍵入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第一學期,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截止;第二學期,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截止。

三、 符合申請資格者年齡計算起迄時間,由本部另行函知。

四、 依通報系統實際登錄申請案件核定補助,第一學期核定金額,將於次年一月核撥。

五、 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請領時,其合併申領總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查核。

六、 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十三、 鼓勵提供幼教教師在職進修特教專業知能機會。

一、 補助條件: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園內有現職專任合格幼教教師於前一年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特教專業知能研習進修五十四小時,且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礙幼兒轉銜通報者。

二、 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五千元。

三、 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主管立案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幼教教師在職證明及前一年進修特教專業知能時數證明等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 依實際申請案件核定後,於次年撥付補助款。

三、 配合「幼托整合」政策,本案補助標準所稱「幼稚園」,若改為「幼兒園」亦適用之。

四、 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十四、 鼓勵進用專任合格學前特教教師。

一、 補助條件: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立案私立幼稚園進用專任合格學前特教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且該園確實辦理身心障礙幼兒轉銜通報者。

二、 補助基準:符合前款規定者,每有一位教師,補助該園一萬元。

三、 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主管立案私立幼稚園專任合格學前特教教師證書影本及在職證明等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二、 依實際申請案件核定後,於次年撥付補助款。

三、 配合「幼托整合」政策,本案補助標準所稱「幼稚園(機構)」,若改為「幼兒園」亦適用之。

四、 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十五、 補助辦理學前特教方案。

一、 補助條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訂推動學前特教方案工作計畫。

二、 補助基準:

() 依通報系統各該直市、縣(市)學前身心障礙幼兒數計算

() 前目幼兒數未滿五人者,補助四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補助八萬元;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補助十五萬元;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補助三十萬元;五百人以上者,補助五十萬元。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以每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全國特教通報系統接受學前特教服務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核算。

二、 每年一月核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十六、 補助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夏令營活動經費。

一、 補助條件:辦理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夏令營活動,每年辦理聽障營、視障營及其他類身心障礙營各一次。

二、 補助基準:視年度預算依需求補助活動經費,每一活動補助不得超過一百八十萬元。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以直轄市、縣(市)排定輪辦方式,每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辦理聽障營、視障營及其他類身心障礙營各一次。

二、 每年一月核定,承辦活動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十七、 補助私立特教學校改善師資經費。

一、 補助條件:私立特教學校經核准立案二年以上,且當年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招生在案者。

二、 補助基準:視年度預算依需求補助改善師資經費,每校補助不得超過九百萬元。

三、經費用途:經常門。

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附核定招生文件送本部。

二、 每年一月核定,主管該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出具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請款。

 



伍、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逐年編列於本部預算。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應就補助經費總額度,參照各項目之補助標準,規劃研擬該直
    轄市、縣 (市) 政府年度特教工作計畫。於前一年六月一日至十六日
    提出申請。
二、本部依補助標準核算後,於前一年八月十五日前將次年預訂補助經費
    概算函知直轄市、縣 (市) 政府。


陸、經費補助上限、請撥與核銷:
一、本部依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特教工作計畫審核後,核定各項目
    之補助金額,該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預算辦理,
    並應專款專用。其有未及完成預算程序之項目,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依行政院所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或「各
    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及十五之經常門經費間得
    流用,其流入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數額百分之十五。
三、補助項目一、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五及十八,對直轄市
    政府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對縣(市)政府計畫總經
    費最高補助比率依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其列第一級者為百分之八
    十,列第二級者為百分之八十五,列第三級者為百分之九十。
四、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等程序,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案補助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調整經費
    項目額度者,應於補助經費總數不變及項目不減之情形下,填寫「本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表三「本部補助(委辦)計
    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辦理。
六、直轄市、縣(市)未精算執行能力,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下年度扣減相對款額。


柒、補助成效及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補助經費
    之辦理績效評估報告送本部。
二、本部應以評鑑、視導或會議審查等方式,對前款所定報告進行成效
    考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