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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打擊非法運動彩券組織及防阻妨害賽事公平案件檢舉獎金及相關措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打擊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及防阻妨害合法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以下簡稱妨害賽事公平)等案件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檢舉人:指對於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發見而依據本要點規定提出檢舉之自然人。

(受獎勵人:前款檢舉人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獎勵者。

(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指未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其相關行政命令,而違法從事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業務或以各種運動競技賽事過程或其結果作為標的而從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賭博罪之個人或組織。

(妨害賽事公平案件,指與各種運動競技賽事相關之下列案件: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或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罪名。

2、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罪名。

3、其他刑事法律而有非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情形規定者。

三、檢舉獎金

(獎勵對象:

1、 提出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之檢舉人;而同一檢舉案件以最先檢舉人為受獎勵人。二人以上檢舉而不能區分先後者,視為共同檢舉。

2、 檢舉人限自然人。但各該檢舉案件負責偵查機關執行、指揮、監督人員、本署相關業務人員及其三等親內人員,不適用之。

(獎勵方式:

1、獎金發放階段:

(第一階段: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者,給與檢舉人獎金總額百分之七十。

(第二階段: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2、獎金總額如下:

(檢舉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獎金,依各該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自查獲時起前二年下注總額規模發放獎金,如附件一。

(2檢舉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獎金,依各該涉案妨害賽事公平之舉辦賽事單位人員與參與賽事相關隊職員人數發放獎金,如附件二。

3、 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給與之獎金,檢舉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有調整給獎獎金總額基準者,均不予追回或追加。檢舉獎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及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受獎勵人綜合所得總額。

4、同一案件而由二人以上共同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均分。

5、檢舉人為犯罪行為之共犯或自首而檢舉他人者,均不給與獎金。

(檢舉案件受理及獎金申請方式:

1、案件受理方式如下:

(檢舉人應向司法警察機關具名檢舉,提供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線索,受理檢舉機關應即時詳實登錄姓名、聯絡方式、報案時間及識別資料等,而受理檢舉機關應確實保密。

(檢舉人不實或因內容過於空泛籠統而致無法進行查察者,受理檢舉機關應即通知原檢舉人。

2、檢舉獎金申請方式如下:

           檢舉案件依受理檢舉機關隸屬,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本署以具名(得用化名)檢舉人,及提供摘錄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起訴書、法院判決書之內容,併同說明符合本要點規定申領獎金數額報本署,依各該階段申請核發檢舉獎金。

(獎金核撥方式:

1、 為保護檢舉人,本署審查核定獎金後,依檢舉案件受理檢舉機關隸屬,由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據報本署辦理撥款事宜,以轉發檢舉人。

2、 檢舉人應於接獲轉發單位通知,並於本署撥付轉發機關後次日起三個月內領取檢舉獎金,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款項應繳回本署。

3、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相關工作經費補助

(補助對象:

            為強化有關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防治宣導及辦理工作,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其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及其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得提出實施計畫書向本署申請核定補助。

(補助用途範圍:

1、 法務部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與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球團結盟,協助辦理對職棒球員法治教育相關經費。

2、 內政部警政署與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球團為防範犯罪發生而建立聯繫管道相關經費。

3、 警察或調查局人員於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賽期對保護球員所採配套措施相關經費。

4、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防治地下簽賭之法律宣導經費。

5、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各該地方法院檢察署對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查緝工作相關經費。

6、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成立「防制職棒賭博全國跨轄區專案小組」,辦理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職棒不法案件之溝通平台,負責分工、協調、溝通及相互支援蒐證等事項之相關經費。

7、 其他與非法運動彩券經營事業(組織)或妨害賽事公平案件等防治宣導及辦理工作相關經費。

(補助申請方式:

1、 以各該年度或專案計畫書向本署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與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

2、 計畫書所列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等各該項目。

(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1、 本署審查核定相關工作經費補助計畫後,由申請受補助機關檢據報本署辦理撥款事宜,並以一次給付為原則。

2、 受補助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本署備查。成果報告除經費概算外,應包括項目與原計畫書相同,並加附支出分攤表。

3、 受補助機關應切實依計畫執行,結算總經費低於本署核定總經費者,賸餘款應繳回本署。

五、 轉撥付獎金機關及受補助機關,其原始憑證或相關佐證資料應分類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署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