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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學術會議及活動審查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
    及設立宗旨與高等教育相關之法人辦理具前瞻性、建設性及有助於提
    升國內大專校院學術水準、教學品質及高等教育行政管理效能之全國
    性學術研討會、學術會議、論壇及學生國際性學術活動,俾妥善運用
    國家整體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團體
    及設立宗旨與高等教育相關之法人。


三、補助範圍:
(一)符合下列高等教育發展相關議題:
      1.大專校院入學制度。
      2.大專校院人才培育制度(學位學程、專業學院等)。
      3.強化大專校院產學合作。
      4.強化高等教育品質控管及學生就業競爭力。
      5.大專校院評鑑制度。
      6.高等教育資源整合與合理分配。
      7.大專校院經營管理及營運績效。
      8.法人化議題。
      9.大專校院退場機制。
     10.提升大專校院國際競爭力。
     11.大專校院學雜費。
     12.扶助弱勢學生。
     13.性別平等、智慧財產權、消費者保護、生命教育、品德教育及人
        權教育等議題。
     14.校園節能減碳議題。
     15.其他與高等教育永續發展相關議題。
(二)非前款所定議題,以自行籌措經費或自本部其他補助經費支應為原
      則,如經費籌措確有困難,且其領域特殊,需由政府補助者,應陳
      明理由,始得提報計畫申請。


四、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每年分二次申請,分別於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
      當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所辦活動,九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
      一日受理次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所辦活動。
(二)申請方式: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內填寫本部補助學術會議及活動申請
      表(附件一)並檢送活動計畫書各一式三份,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資料不全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前點第二款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舉辦目的。
(二)舉辦日期。
(三)參加對象及預計參加人數。
(四)會議或活動內容及議程。
(五)預期成效。
(六)經費預算(應列明細項目及向其他機關申請或已獲補助情形)。
(七)主講(持)人學經歷及著作一覽表。
(八)檢附演講綱要(以外文演講者之演講綱要,應併附中文譯本)。
(九)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及審稿制度。


六、審查及補助原則:
(一)審查原則: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會議或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
      效益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已辦理過者,並應含歷次申請活動成效
      及經費核結情形)等予以審核。
(二)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跨校性之活動:如系所舉辦之校內研究生論文發表會或校內定期
        舉辦之演講活動。
      2.學校社團所辦理之競賽性、展演性及營隊等聚會性活動。
      3.學會等學術團體定期舉辦且無學術性研討活動之年會。
      4.已獲本部其他單位補助。
(三)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2.第三點第一款所列議題為優先補助範圍,其餘視整體經費情形並
        參酌審查結果予以補助。


七、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一)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
      定辦理。
(二)獲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
      算表(附件二)、本部部分補助辦理全國性學術活動成果摘要表(
      附件三)及論文集各一式二份,向本部辦理結報事宜。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研討會應儘量鼓勵以公開徵求論文方式,所發表之論文,應重視智
      慧財產權之保護。
(二)會議活動有發表學術論文者應將論文集或論文集光碟等相關資料,
      依本部部分補助辦理全國性學術活動論文資料指定寄送單位表(附
      件三)寄送本部。另為利學術研討成果供各界共享,建議將當屆論
      文成果於公開處(如網際網路網頁)提供各界參考。
(三)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依規定程序追繳。
(四)經核定補助者,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報告內容不實之情形,本
      部得於下次申請時作為經費補助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