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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實施績效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同仁工作潛能,提升服務效能
  與施政品質,評核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施政績效,作為年終
  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績效管理方式:採目標管理方式,由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及
  所屬人員,依本部年度施政計畫或重大業務,共同參與設定單位關鍵
  策略目標及關鍵績效指標,研訂衡量標準,透過績效考評作業,使同
  仁工作績效與單位關鍵策略目標及績效指標結合,提升行政及財務等
  施政效能。

三、適用對象:
(一)本部各單位(包括任務編組單位)及所屬機關:綜合規劃司、高等
   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師
   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學校法人
   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參事督學
   室、國會組、新聞組、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育署及青年發展署等
   二十一個單位。
(二)本部所屬機構:國家教育研究院、國家圖書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
   館、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
   育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臺灣圖書館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等十一個機構。

四、評估組織及任務:
(一)評估組織:
  1、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政務次長二人、常務
    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部長就
    本部參事、督學、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構)首長圈選,並指
    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2、當然委員隨職務異動調整,其餘委員任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二)任務:
  1、審核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各項關鍵策略目標、關鍵績效
    指標及衡量標準。
  2、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
    料說明,複評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績效之評核: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構)間之績效評比分等,作為績效評核結果之依據,其規定如下:
(一)考評程序及時程:

作業項目

辦理時程

主辦單位

一、目標設定:

(一)設定原則:

1、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關鍵策略目標設定範圍如下:

    (1)主辦之「由院列管計畫」或「部會列管計畫」。

    (2)上級長官交辦之重要工作或專案。

    (3)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重點業務。

2、執行進度能以十月三十一日完成為原則,因故須於十一月以後完成者,應敘明截至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之目標值。

(二)績效目標評分表(附表一):

1、關鍵策略目標: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年度關鍵策略目標,選擇三項至六項關鍵策略目標。

2、關鍵績效指標:每項關鍵策略目標應由機關(構)首長或單位主管與所屬人員共同設定一項至三項關鍵績效指標。

3、衡量標準:關鍵績效指標之衡量指標應具體明確,每項關鍵績效指標應兼具行政及財務效能,並研訂若干衡量標準,設定後不得更改。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

 

 

 

 

二、目標核定: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年度關鍵策略目標、關鍵績效指標及衡量標準應先簽陳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所屬機構應先經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再提本部暨所屬機關(構)績效評核小組審議,並簽陳部長核定後函知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

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

人事處主辦。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設定之績效目標評分表,經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再提請本部暨所屬機關(構)績效評核小組審議;所屬機構部分,經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後,送人事處彙提本部暨所屬機關(構)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三、目標變更:

(一)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關鍵策略目標設定後,因立法院預算審查刪除該項關鍵策略目標,於簽奉部長同意後得以新興目標取代。(格式如附表二)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關鍵策略目標設定後,於年中有再修正或刪除者,應敘明理由簽陳主管業務之次長核准後,送人事處彙整。(格式如附表二)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主辦,人事處協辦

四、績效考評:

(一)自評: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就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依衡量標準逐項辦理自評,填寫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格式如附表三),及「本部各單位重大教育事項處理績效報告」(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創設性或重要施政績效評核及經費執行情形報告」(所屬機關(構))(格式如附表四、五),送人事處彙整。

(二)複評:人事處彙整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所屬機構經本部業務督導單位初審後,提本部暨所屬機關(構)績效評核小組複評。

(三)綜合考評:由人事處彙整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考評之自評及複評結果,簽陳主任秘書、三位次長及部長作綜合考評。

 

 

每年十一月一日前




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每年十二月一日前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送人事處彙整 

人事處主辦、所屬機構業務督導單位協辦

 


人事處

 

 

五、考評結果執行:依考評結果作為分配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評定參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人事處、所屬機關(構)

(二)評分基準: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應就所設定年度關鍵績效
   指標依衡量標準逐項辦理評核,評分基準及配分如次:(詳如附表
   六)

評分基準

配分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三十分

目標執行進度

三十分

目標達成度

四十分

(三)成績評定方式:
  1、自評: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其年度關鍵策略目標及
    關鍵績效指標評核之分數加總計算,作為複評及綜合考評之參考
    。
  2、複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1) 本部暨所屬機關(構)績效評核小組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構)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由各委員依
     衡量標準評定分數,以作為複評分數。
   (2)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上開複評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五;
     另業務作業及行政管理評核項目表(詳如附表七)分數以現有
     總分折合成百分制之分數計算,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3) 所屬機構上開複評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3、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
   (1)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複評結果,先簽陳主任
     秘書及三位次長作綜合考評後,再簽陳部長作綜合考評。
   (2) 主任秘書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五,三位次長綜合考評分別
     占總成績百分之十及部長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十五,經陳
     報部長核定後,為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該年度績效評
     核之總成績。
   (3) 部長對評核結果有疑義,得發回本部暨所屬機關(構)績效評
     核小組重行審議。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分配本部及所屬機關
   (構)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之依據,其計算方式如下(範例
   如附表八):
  1、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績效點數=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受考人
    數
×績效評比分數
  2、每點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考列甲等總
    人數÷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績效點數之總和
  3、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績效點數×每點
    考列甲等人數折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