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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訓樂齡教育專業人員,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樂齡教育:指本部訂定之各項樂齡教育專案補助計畫,為
    五十五歲以上中高齡者(以下簡稱樂齡者)所辦理之活躍
    老化課程及學習活動。

  (二)樂齡教育機構:指承接本部樂齡教育專案補助計畫、設置
    樂齡學習中心及樂齡大學之各級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
    。

  (三)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機構:指國內設有成人教育相關系
    所、高齡教育中心,或能提供老人教育專業培訓之大學。

  (四)樂齡教育專業人員:指依本要點規定培訓後,於樂齡教育
    機構實施樂齡教育之下列各類專業人員:

    1、樂齡教育講師:指在樂齡教育機構中規劃及執行樂齡
      教學活動,或於本部主管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
      等社會教育機構中,對樂齡者進行文史、自然科學或
      其他知識內容之導覽解說者。

    2、樂齡教育專案計畫管理師:指在樂齡教育機構中,擔
      任樂齡教育活動之規劃及經營管理者。

    3、樂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指在樂齡教育機構中,由
      樂齡者所組成學習團體之召集人。

三、本部為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得邀集樂齡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及機關代表,組成樂齡教育輔導團。

四、樂齡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分下列三階段:

  (一)初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階培訓;通過初階
    培訓者,發給初階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

  (二)進階:取得前款初階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者,由本部委
    託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機構辦理進階培訓;通過進階培
    訓者,發給進階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

  (三)實作:取得進階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者,得至樂齡教育
    機構進行實作培訓;通過實作培訓者,由本部發給各類樂
    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

  前項各階段培訓之課程內容、時數、實作方式、視導、各階段
  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之格式等相關事項,應符合本部訂定之
  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實施計畫之規定。

  前項課程,符合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規定,並依該辦
  法申請認可與參加培訓者,得依該辦法之規定,取得學分證明
  。

五、於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機構擔任講師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一)曾任或現任大學成人或高齡教育相關課程之教師。

  (二)符合本部訂定之樂齡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實施計畫者。

六、樂齡教育專業人員應定期接受本部辦理之在職進修。

七、依本要點取得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者,得優先受聘於本部主
  管之樂齡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
  機關(構)主管之樂齡教育機構,亦得比照辦理。

  本部得依各樂齡教育機構聘請具有樂齡教育專業人員證明者之
  比率,核給經費之補助,並於視導各樂齡教育機構時,將聘請
  該專業人員之比率,列入績效評比項目。

八、本部依前點規定視導後,得對辦理樂齡教育績優之公立學校、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構)主管之樂齡教育機構
  公開獎勵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