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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05: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高等教育輸出計畫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來臺留學方
    案及本部高等教育招收外國學生政策藍圖,推動有助於促進臺灣高等
    教育輸出之各項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促進臺灣高等教育輸出,鼓勵國內大學校院或民間團體就下列重點
    發展方向,向本部提出全國性或區域性之資源整合或服務平台工作計
    畫:
(一)推動海外菁英來臺攻讀學位或研習。
(二)精進學校辦理國際學生接待家庭運作機制。
(三)強化海外臺灣教育中心資源運用及績效評估。
(四)臺灣高等教育海外宣傳、行銷及提升大學校院英文網頁品質。
(五)高等教育輸出之校際經驗交流及資源分享。
(六)國內大學校院招收外國學生環境評估。


三、補助對象:
(一)國內大學校院。
(二)國內從事國際教育推動或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業務之民間團體。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申請單位應自行籌措經費,自籌經費比例不得低於計畫
      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二)補助項目:
      1.人事費:得編列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原則,且
        不得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業務費。
      3.雜支。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計畫書一式五份,備函向本
      部提出申請。
(二)前款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必要性)、目標與預期效益、工
      作項目與執行方式、人力配置、預定進度與重要查核點及經費概算
      表。屬中程計畫(四年至五年)者,尚須提出未來年度計畫構想及
      分年經費需求。
(三)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提出政府核准立案證明等相關文件。


六、審查作業:
    本部得由業務相關單位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原則進
    行審查:
(一)計畫必要性。
(二)計畫實施內容及方式。
(三)計畫經費項目及額度之合理性。
(四)申請單位執行能力及自籌經費。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並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本部參考。
(五)預期目標及實際達成效益。


七、經費執行注意事項:
(一)經費預算編列、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如涉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成果報
      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函送本部辦理核結。並應建置計畫專屬成
      果網站,隨時更新執行成果。
(二)受補助單位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本計畫之目
      標,其辦理成效將列為本部次一年度補助參考依據。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