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改善外國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外僑學校
)國中小及幼稚園階段教學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外僑學校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臺北美國學校。
三、補助原則:
(一)以校為補助單位。
(二)依據外僑學校國中小及幼稚園階段所屬之應稅教職員工「薪資
扣繳憑單」所列金額,並以「有效稅率」(百分之五)設算補
助金額。
四、經費來源:依本部編列之預算項目支應。
五、補助方式:
(一)由外僑學校(除臺北美國學校外)於每年一月提供該校國中小
及幼稚園階段所屬之教職員工數及所得明細,並撰寫相關計畫
,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各校計畫及經費
。
(三)外僑學校所屬國家已與我國簽訂互惠或免稅協定(備忘錄)者
,從其處理模式。
六、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每年二月檢附本
年度實施計畫及本部補助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補助。
(二)本部於每年三月審查所報實施計畫,必要時得組成評審小組審
查之。
七、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所核定資本門及經常門支用比率
。購置固定資產,其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
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二)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指定之用途;其所增置之財產及
採購之設備,應於設備上以標籤註記「教育部補助」字樣,並
在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
(三)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優先;其改善
師資結構,得支用於二年內新聘教師薪資、補助教師編纂教材
、製作教具、改進教學、研究、研習、進修、著作及升等送審
等。各校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訂定獎勵辦法,並經
校內各專責單位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並確實執行
,不得僅適用於少數人或特定對象。
(四)本補助經費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內裝
修、機電(發電機)、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建築,亦不
得用於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與附屬機構、租用校舍及校
地支出。
(五)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畢;因業務實際執行所需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未申請或申請未經核准
者,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繳回未執行完畢之經費。
(六)補助經費應有效運用,據實核支,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
序,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動支程序,於本部核定經費後,函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依核定補助額度,並依規定掣據報本部憑
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臺北美國學校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檢具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件、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
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計畫結餘款項,報本部辦理核結
。
(三)本部得依年度預算或經費狀況、天然災害、政策及其他因素,
調整經費補助額度。
(四)經費之請撥、支用、結餘、核銷結報事項及未盡事宜,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
積極辦理。
(二)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成效不佳,或未依規
定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其次年度補助款
額度。
(三)該年度就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且於次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核結者,得獎勵表現優良之教育局(處)與學校
及人員。
(四)本部應積極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
,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
解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