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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建置以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
 中學、學中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以下簡稱
  高職)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辦理原則:

    1、結合高職、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列為合
      作機構。

    2、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4、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為原則。但計畫欲開
      辦之學制其近三年平均一年級學生註冊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者,經核准後得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5、技專校院每校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為原則。

    6、高職申辦班級以日間上課為限(不包括四合一模式)。

  (二)運作方式:

    1、三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

      (1)發展三加二(高職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職加二專
        加二技)或三加四(高職加四技)或五加二(五專加二
        技)等縱向彈性銜接學制。

      (2)高職、五專採輪調式或階梯式為辦理學制之教學模式者
        ,應自一年級開班辦理;其餘得於任一年級開辦,惟應
        以學年為單位,且課程仍應完整規劃。

    2、四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加職訓中心):

      (1)高職階段學校結合職業訓練單位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
        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高職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職學校上課,第
        二年同時接受高職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業並
        完成高職課程。

      (3)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 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或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模具、精密
        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艇、半導體、紡織、服
        飾、表面處理、綠色能源、觀光旅遊、生物科技、文化創意及
        精緻農業等。

  () 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但政
        府機關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如六大新興產業之醫療
        照護),不開放申辦。

五、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審查作業:

  ()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
        本部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內容參考大綱如產學攜手合
        作計畫作業手冊所附。

  () 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
       查程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 初審作業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召
       開初審會議決定初審通過之申辦名單。

  () 複審作業按初審通過之申辦計畫排定,進行專業面談。

  () 專業面談後召開複審會議,依審查結果擇優通過複審。

  () 複審通過之計畫,應依初、複審之審查意見,於複審會議決議
        之計畫修改期限前,修正計畫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核定:

           1、未依複審委員會議共同決議之意見修正。

           2、未依修正期限完成修正(每個申辦計畫修正送件至多二次
            )。

  () 前款計畫依規定完成修正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 計畫經核定開班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如有調整變動,應
        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並納入後
        續申辦審查參考。

七、審查基準:

  () 計畫內容完整性。

  () 計畫內容可行性。

  () 計畫目標與教育政策配合度。

  () 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開班之第一學年補助新臺
      幣五十萬元,且各校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之配合款;其補助
      經費得由本部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
      計畫實際需求酌予調整。

    2、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教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稿費、
      誤餐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雜支及所需之設備費等。

    3、經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助。

  (二)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銷。

九、成效考核:

  () 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衡量指標評估,擇優選
        取執行績效良好之學校及合作廠商,進行全國性觀摩活動,作
        為技職教育特色之宣導,並考量學校實際需求給予獎勵金

  () 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
       應予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 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勞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
        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接技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
        考。

十、推動工作:本部、勞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
 攜手合作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
 定辦理各項審核及督導工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