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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特色發展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高中職社區化建構適性學習社區推動工作計畫。


二、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適性學習社區(以下簡稱社區)建
    立社區資源共享模式,統整社區教育資源,積極發展社區特色,以提
    升社區高中職教育品質。


三、補助重點:
(一)補助計畫項目,以社區合作辦理課程教材研發、創意教學活動、網
      際網路學習、適性輔導活動、社區轉學機制、與大專校院或國中之
      垂直合作等相關項目等為優先考量。
(二)其他具社區特色之類科、課程、教材發展或產學合作制度之推動。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為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輔導並推薦
      或社區自行提出之專案計畫。
(二)每一專案計畫之經費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主管機關並應編
      列配合款。
(三)各主管機關應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政府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度
      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不得少於本部前一年度補助
      總額之百分之十。
(四)本案依會計年度核撥經費並辦理核結事宜,新年度之經費核撥應依
      上一年度執行成效辦理。
(五)本專案計畫應為中程計畫,執行時程以連續二個學年度為原則。


五、申請及審核作業程序:
 (一) 各社區得研提申請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一式五份,送主管機關
      進行初審。各主管機關得聘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
      邀請提案之社區列席說明。
 (二) 各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三月十日前,將通過初審之資料備齊一式五
      份,函報本部進行複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進行審查,得邀請各
      主管機關列席說明。
 (三) 複審通過之專案計畫及經費額度,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六、計畫內容:各專案計畫書內容參考大綱如附件一。


七、審核標準及權重:
 (一) 計畫目標符合政策,能展現社區特色:占 30 %。
 (二) 以社區合作方式辦理,能整合資源:占 30 %。
 (三) 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發展性:占 20 %。
 (四) 經費運用妥當性及行政支援情形:占 10 %。
 (五) 計畫效益 (包括影響之廣度與深度) 及管考機制:占 10 %。


八、經費補助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補助之編列,依各特色案之需求作經常門及資本門之分配
      。
(二)計畫經核定後,由專案主辦學校,檢據報各主管機關辦理核撥事宜
      。
(三)本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
      理。
(四)計畫執行期間,如有特殊情事,需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專案報本部
      同意,始得變更計畫內容。


九、各社區所報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應將修正計畫書函送主管機關核
    備,副知本部。並將計畫書詳細內容,建置於該社區教育資訊站及高
    中職社區化資訊網。


十、各校運用本項補助款購置之設備,應以固定標記註明「教育部○○年
    度高中職社區化建構適性學習社區特色發展專案補助計畫購置」字樣
    。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專案應依年度辦理結報,並提送總計畫結案報告表(附件二)
        、分項計畫結案報告表(附件三)及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並將
        執行成果公開上網。
  (二)本部將依各專案計畫執行成果報告,聘請專家學者評選辦理績優
        之專案計畫。
  (三)經審核為辦理績優之專案計畫,本部從優獎助,該等專案並負有
        進行全國性觀摩活動之責。


十二、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