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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設公立幼兒園(班)及改善幼兒園教學環境設備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調節城鄉差距,增進
  幼兒入幼兒園(包括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就學機會,享有安全舒適之
  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增設公立幼兒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班)):

    1、補助基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評估所轄幼兒人口成長
      狀況,並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新設計畫。其補助類
      型如下:

      (1)第一類:山地及偏遠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
        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
        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類:其他資源明顯不足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
        每園(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每增一班最高
        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第三類:一般地區增設幼兒園(班);新設園每園(一班)
        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每增一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
        元。

    2、補助原則:

      (1)優先性:第一類及第二類列為優先補助。

      (2)條件性:第三類應提報評估及說明書,並以區域中弱勢幼兒
        人數眾多者優先考量。

      (3)互斥性:不得與本署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重複申請。

      (4)以補助開辦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二)改善幼兒園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學環境設備補助原則及優先順
    序如下:

    1、安全設施設備:例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設施等。

    2、環境衛生設施設備:例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備等。

    3、環境設施設備改善:例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等。但不包
      括環境美化。

    4、遊戲設施設備:例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
      修繕等。

    5、教學設備:例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6、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三)本署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增設幼兒園(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增設計畫及經
      費概算,於指定期限前將計畫書(包括彙整表)送達本署,逾期
      不予受理。

    2、改善幼兒園及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教學環境設備:各園(中心
      )依前點第二款之補助原則提報計畫(如附件一),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之計畫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
      。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
      規模,與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
      通過初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敘
      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校平
      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及初審意見一覽表(如附件二)報本署。

  (二)審查: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辦理書
    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補助金額檢送收據報本署請撥經費,
    其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納
    入地方年度預算。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後,應即轉知各園(中心)執行與
    辦理撥款作業,並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內容執行。

  (四)經費之核銷,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
    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原始支出憑證應予留存,以備查考。

  (五)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計畫
    結束後一個月內(最遲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
    算表及成果報告(包括成果報告書、照片及經費執行明細表)各一份
    辦理核結。未能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核結作業者,應提前於
    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文報本署申請展延。

  (六)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成效與考核:

  (一)調節城鄉差距,增進幼兒入幼兒園(包括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就
    學機會,並提昇幼兒學習環境品質。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辦理績
    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三)本署為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實況,必要時得進行
    實地訪視,俾發現問題並即時改進;其結果得列入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四)增設幼兒園(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經費核定後,
    工程施作完竣前,每月月底前彙整提報各園之執行進度。

  (五)新增設幼兒園(班)及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未如期辦理者,補助款應全
    數或按原補助比例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