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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以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之運動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規劃以「逐年趨向頂級」動態理念,鎖定重點項目,循序漸進,以提升我國運動賽會競技水準、全球化程度及國際能見度,並促進民眾運動參與觀賞熱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國際體育運動交流範圍如下:

(於我國主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綜合性及單項運動賽會。

(我國申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性運動賽會。

(邀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席、秘書長等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訪問交流。

(邀請世界級教練、選手或其他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前來我國講授交流、競技比賽、參訪表演等體育運動交流活動。

(於我國主辦大型、特殊或重要之國際體育會議、活動等,邀請國際體育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講授體育運動策略及經驗交流。

(培育國際體育運動人才,輔導協會出席重要國際會議及賽事。

(其他經本署認定者。

           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事項及項目表,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賽事: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競賽種類或經本署認定為我國體育政策重點推展運動種類為原則,具有一定賽會等級及知名度,而於我國國內有相當規模之運動環境、運動人口或觀賞人口,賽事舉辦經費規模達一定水準,我國選手具有相當競爭力之賽事。

(申請單位: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者。

(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四、申請單位如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公私立大專校院。

(依法登記立案而具有辦理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之公司。但其以配合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辦理之公益活動為限。

五、申請方式如下:

(申請期間如下:

1、申請計畫開始前三個月。

2、 未及於前目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敘明理由,於活動辦理前報本署專案申請。

(申請文件如下:

1、 申請表(如附件二)。

2、 申請補助計畫書。

3、 經費概算表。

4、 立案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其未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及信用證明。

5、 其他經本署指定之證明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前項第一款各目規定申請期間備妥第二款各目規定申請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六、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本署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會,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活動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各該補助態樣補助比例上限如附件一。但經本署政策考量提高補助比例者,從其核准。

(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署於受理申請二個月內函知各該申請單位(含受補助單位)。

(申請單位申請事項有配合政策性或臨時性業務需求者,得逕由本署依權責自行審查,以行政程序專案簽奉核定後辦理,而不受本要點有關申請期間、補助範圍及補助方式等限制。

七、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受補助單位於核定後檢附收據,報本署申請撥付二分之一經費。其屬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應加附納入預算證明。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檢附餘款收據、收支結算表(其有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三)及成果報告書報本署申請撥付餘款及核銷。另為辦理年度終了決算事宜,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但其經本署事前核准者,從其核准。

(依本要點核定補助款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前款所列各該收支結算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立大專校院等政府單位,不在此限。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而未附會計師簽證者,應通知其補正,以完成核銷程序。其未依限補正或補正未完整確實者,則不予核銷,並追繳前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單位應按本要點附件一所定補助項目辦理核銷,但經本署事前核准者,從其核准。

(補助款核銷結案當時,實際支用經費未達總預算經費者,本署補助經費應按補助比例核撥。

(接受本署經費補助者,應將補助經費原始憑證連同收支結算表一併報本署核轉審計機關審核。

八、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受補助單位應按本署原核定補助方式、執行期間及其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變更方案報本署事前同意。

(本要點補助於我國主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綜合性及單項運動賽會者,相關文宣及媒體宣傳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署為指導單位,且於廣告宣傳及現場布置上,有本署名稱及署徽,並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將主視覺設計報本署備查後實施。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儀式及行程,應於活動開始前二週報本署。

(各該受補助單位未依前款規定配合放置本署名稱、署徽及未按期限辦理者,作為本署爾後年度辦理經費補助額度之主要依據。

(為掌握補助執行情形,本署得請求受補助單位到署說明執行進度。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表上填列考核時間點,經本署審核通過後據以考核。受補助單位於核銷結案時,於成果報告中載明執行成果。其未達本署考核基準者,作為本署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主要依據。

(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受補助單位及各該辦理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提供詳細資料及說明等,俾作為本署爾後年度辦理經費額度主要依據。

(其經本署核定之申請案件有未結報或結案進度延宕者,各該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得暫不予補助。

(凡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署得視情況就各該單位依本要點所定之申請,不予補助一年至三年。

九、 本要點申請單位負責人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均應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 本署得視本基金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之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而酌減或撤銷補助。

           其有前項情形者,本署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事項及項目表

次序

補助態樣

補助項目及其基準

(一)

於我國主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綜合性及單項性運動賽會。

1、各申請單位補助事項如下:

 (我國所轄直轄市或縣﹝市﹞﹝即國內城市﹞經本署同意並獲得國際綜合性運動會主辦權之賽事籌辦經費,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逐年提報各該年度籌備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及大專校院經本署同意,辦理國際頂級職業運動賽事,或辦理國際性賽事而為頂級或有擴大辦理之必要者陳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依法登記立案且具有辦理與運動相關項目之公司經本署同意辦理國際性賽事相關公益活動者,陳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2、依其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賽會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其核定補助比例以60%為上限。

3、核定補助項目如下:

 (權利金、簽約金、保證金、獎金、機票費、膳宿費、交通費、行銷宣傳費、轉播費、醫療保險費、場地費、印刷費、布置費、裁判﹝工作﹞費、獎品﹝盃﹞費、消耗性器材、服裝費、禁藥檢測費、證照手續費、出場費、代言費、雜支及會計師簽證費。

 (其他經本署事前核准補助項目。

(二)

我國申辦頂級、高競技水準之國際性運動賽會。

1、各申請單位補助事項如下:

 (獲得申辦權之我國所轄直轄市或縣﹝市﹞﹝即國內城市﹞逐年提報各該年度申辦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其他申請單位以申辦、遊說、邀請外賓來訪我國或提高國家及城市能見度等與申辦賽會相關計畫支出為主,陳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2、依其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申辦賽會之規模及重要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其核定補助比例以70%為上限。

3、核定補助項目如下:

 (申辦費、簽約金、保證金、機票費、膳宿費﹝含國內外﹞、交通費﹝含國內外﹞、行銷宣傳費、醫療保險費、場地費、印刷費、布置費、公共關係費、證照手續費、撰稿費、出場費、代言費、雜支及會計師簽證費。

 (其他經本署事前核准補助項目。

(三)

邀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及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席、秘書長等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訪問交流。

1、各申請單位補助事項如下:

 (邀請國際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訪問交流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其他邀請國際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訪問交流之申請單位,以邀請外賓之目的、所安排行程及效益等內容為主,陳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2、依其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邀請人士之重要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其核定補助比例以70%為上限。

3、核定補助項目如下:

 (機票費、膳宿費、交通費、行銷宣傳費、醫療保險費、場地費、印刷費、布置費、公共關係費、證照手續費、雜支及會計師簽證費。

 (其他經本署事前核准補助項目。

(四)

邀請世界級教練、選手或其他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前來我國講授交流、參訪表演等體育運動交流活動。

1、各申請單位補助事項如下:

 (邀請世界級教練、選手或其他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前來我國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其他邀請世界級教練、選手或其他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前來我國之申請單位,以邀請人士之目的、所安排行程或活動及效益等內容為主,陳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2、依其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邀請人士之重要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其核定補助比例以80%為上限。

3、核定補助項目如下:

 (權利金、簽約金、保證金、獎金、機票費、膳宿費﹝含國內外﹞、交通費﹝含國內外﹞、行銷宣傳費、轉播費、醫療保險費、場地費、印刷費、布置費、裁判﹝工作﹞費、獎品﹝盃﹞費、消耗性器材、公共關係費、證照手續費、撰稿費、講師費、出席費、出場費、代言費、雜支及會計師簽證費。

 (其他經本署事前核准補助項目。

(五)

於我國主辦大型、特殊或重要之國際體育會議、活動等,邀請國際體育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講授其等體育運動策略及經驗交流。

1、各申請單位補助事項如下:

 (主辦大型、特殊或重要之國際體育會議、活動等,邀請國際體育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講授其等體育運動策略及經驗交流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其他主辦大型、特殊或重要之國際體育會議、活動等,邀請國際體育組織重要人士前來我國講授其等體育運動策略及經驗交流之申請單位,以活動目的、計畫項目及效益等內容為主,陳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

2、依其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辦理活動之規模及重要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其核定補助比例以80%為上限。

3、核定補助項目如下:

 (權利金、簽約金、保證金、獎金、機票費、膳宿費﹝含國內外﹞、交通費﹝含國內外﹞、行銷宣傳費、轉播費、醫療保險費、場地費、印刷費、布置費、公共關係費、證照手續費、撰稿費、講師費、出席費、出場費、雜支及會計師簽證費。

 (其他經本署事前核准補助項目。

(六)

其他經本署專案認定者。

1、各申請單位陳報計畫及經費預算﹝不含硬體設施設備﹞經本署專案認定者

2、依其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就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活動規模、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效益等綜合考量,審查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其核定補助比例以80%為上限。

3、核定補助項目以本表所列範圍或其他經本署事前核准補助項目。

 

 

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申請表

 

 

附件三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國際體育運動交流補助成果報告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