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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
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其身分認定依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之規定
辦理,並應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大學辦理蒙語或藏語甄試合
格。


第 3 條
大學受託辦理蒙藏語甄試,應組成蒙藏語甄試委員會。
蒙藏語甄試及格基準、甄試範圍、參加甄試資格等規定,經蒙藏語甄
試委員會擬訂後由大學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4 條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二年。


第 5 條
蒙藏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考試,除博士班、碩士班及
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考高級中等學校:
(一)參加申請及登記分發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或
            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音樂及美術班甄選入學者,其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或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及術科或其他非學科測驗成績
            ,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報考專科學校五年制:參加免試入學外之各類方式入學者,其國
        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准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辦入學測驗成績,以
        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或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其他優
        待方式辦理。

三、報考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
            量優待。

四、報考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其指定科目考試原始總分以加原始總分
            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
            量優待。

蒙藏學生參加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優待方
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學薦送入學:由各國民中學酌予考量優待。
二、學生申請入學: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
蒙藏學生依前二項優待達錄取標準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
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第 6 條
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
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者,並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學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再轉校 (院) 、轉系 (科)
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