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提升高級中學教務人員及教師對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含課程、
教材、教學及評量)之認知及實踐能力,以呼應課程改革之理想。
(二)由教學現場需求出發,辦理相關進修研習課程,落實在地進修理念
。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含準用直轄市之縣,以下簡稱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二)公私立高級中學。
四、辦理方式
(一)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含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會同師資培
育大學、高級中學各學科中心,參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九十七年至
九十九年教務人員及教師課程發展進修研習課程及普通高級中學課
程九十七年至九十九年各科教師進修研習課程規劃,訂定各學年度
研習課程計畫,並採分區、分階段方式辦理。有關辦理普通高級中
學課程綱要教師進修研習課程重點及分工表如附件一。
(二)本部中部辦公室、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高級中
學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事項如下:
1.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1)辦理課程綱要總綱及各學科之一般研習活動,活動內容應參考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教務人員及教師課程發展進修研習課程,並
依負責辦理進修研習之地區及學校(如附件二)之需求進行規
劃。
(2)辦理進修研習活動之講師名單,除得參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教
務人員及教師課程發展進修研習課程外,並得請高級中學課程
各學科中心提供該學科中心諮詢委員或建議講師名單。
(3)本部中部辦公室轄屬高級中學應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依地區別訂
定分區研習辦理計畫,並協調其轄屬高級中學擔任各地區召集
學校。
(4)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之進修研習活動,納入各縣(市)立高級
中學,各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2.高級中學(含完全中學高中部):
(1)辦理校內各學科教師研習活動,邀請校內教學優異教師、得獎
教師或輔導團員進行示範教學、教學演示及教學心得分享。
(2)前小目辦理方式得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視實際需要辦理。
3.師資培育之大學:
(1)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學分
班。
(2)前小目班別之辦理方式依本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在職進修活動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上開有關本部中部辦公室辦理事項,得以行政指示相關國立高級中
學辦理之。
五、進修研習對象
(一)教務人員:以普通高級中學校長、教務主任、教學組長為對象,另
得視需要納入高級職業學校及綜合高中之相關教務行政人員。
(二)各學科教師:以普通高級中學各學科教師為對象,另得視需要納入
高級職業學校一般科目及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之學科教師。
(三)除前二款研習對象外,本部中部辦公室及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得依實際需要規劃其他人員之研習課程。
六、經費補助
(一)補助原則
直轄市(含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以本要點規定之高級中學校數計
,每校新臺幣八萬元,再加上基準數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申請
補助者應提報申請計畫,補助額度以核定之計畫為準。
(二)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
其補助比例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補助經費以學年度方式編列,並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
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本補助經費分二學期撥付,每學期撥款全學年度核定補助經費百分
之五十。受補助單位應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部辦理結報。
(五)本補助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七、申請作業
(一)由各直轄市(含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協調各地區召集學校參酌各
學科研習重點內容,擬訂各學年度進修研習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報本
部核定。
(二)申請文件應包含公文、進修研習實施計畫申請書及經費申請表。
八、辦理期程及分工
(一)本要點辦理期程自九十七學年度起,至九十九學年度止。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學年開始前二個月研提學年度辦理計畫報部核定
。
(三)本部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召開當學年度辦理情形檢討會議。
(四)詳細辦理期程及分工如附件三。
九、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將辦理情形及進修人數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
資訊網,直轄市(含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依辦
理情形及進修人數成效,獎勵參與進修研習活動績優之學校,並追
蹤督導參與進修研習活動成效不佳之學校。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學年度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以正式函文向本部繳交
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其內容應包含前言、量之分析(包括經
費運用情形、研習場次、參加人數及參加學員滿意度調查結果等)
及質之分析(包括辦理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活動相關
照片等)。
(三)本部得依受補助單位所繳交之成果報告、進修教師人數增減量及全
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登錄情形,作為下學年度經費補助額度之參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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