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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輔導及驗證認可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並為增進我國各大專校院對職安法之了解,提
  升安全衛生人員安全衛生知能,協助建置符合法令規定之安全衛生管
  理制度或系統,提供改善建議,確保其管理制度或系統能有效運行並
  落實執行,以保障校園內工作者之安全及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指大專校院依其規模訂定相
  對應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設置安全衛
  生組織與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等措施之管理制度。
    本要點所稱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大專校院依其規模、
  性質,推行各項管理措施與制度,透過規劃(Plan)、執行(Do)、
  查核(Check)及改善(Act),建立包括安全衛生政策、組織設計、
  規劃與實施、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三、各大專校院向本部申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輔導,本部得視各大專
  校院規模與類型及各校對自身校園安全衛生管理之需求,提供校園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或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輔導。
    學校於輔導期間有執行困難者,本部得停止輔導。

四、本要點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輔導對象:
    1、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下學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
      條之一規定,學校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學校有意願建置部分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者,本部將
      協助其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及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2、勞工人數三十一人至九十九人學校: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及相關執行紀錄或文件,本部依各校實際狀況,協助
      其建置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其內容包括職業安全衛
      生政策、適當之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及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計畫。
    3、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學校: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相關執行紀錄或文件及管理規章。本部依各校實際狀況,協
      助其建置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其內容包括職業安全
      衛生政策、適當之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各項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及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輔導項目:前款所定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項目,如附件
    一。

五、本要點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輔導對象、項目及類別如下:
  (一)輔導對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之二所定第二類事業勞
    工人數達五百人以上學校。
  (二)輔導項目:依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立準則(如附件二)
    執行。
  (三)輔導類別:前款輔導分為二類。第一類為自主管理輔導,第二類
    為實務管理輔導。

六、大專校院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與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之自主管理輔導程序,以三場次或二場次入校輔導方式進行,評估
  輔導程序如圖一。每校每場次原則由二位輔導委員共同進行輔導,輔
  導內容如下:
  (一)第一次輔導:了解學校目前執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現況,
    確認學校依法所需建置者為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或校園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作為後續輔導參考依據。本次輔導將優
    先檢視各校之安全衛生管理基礎事項(例如:各校之安全衛生政
    策、安全衛生管理組織與人力配置等)並初步檢視各校之校園職
    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之文件,以提供校園執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之方向及重點。
  (二)第二次輔導:屬實質文件輔導,輔導委員依輔導查核表逐一審視
    各校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並提出主要
    缺失及建議予學校,並追蹤學校執行輔導委員第一階段輔導所提
    出之建議之改善情形。
  (三)第三次輔導:綜合檢討及追蹤前二次輔導之缺失修正狀況,針對
    未完備之處提出後續改善之重點,並視需要協助校方進行校園訪
    視,以了解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執行之狀況。
    前項每場次參與之輔導委員由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背景或具有
  勞動檢查背景之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並推派其中一人為輔導委員長。

七、大專校院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務管理輔導程序,以三場次
  或二場次入校輔導方式進行,評估輔導程序如圖二。每校每場次原則
  由二位輔導委員共同進行輔導,輔導內容如下:
  (一)第一次輔導:了解學校取得自主管理認可後二年期間內,持續自
    主執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執行狀況,並針對學校遭遇
    之困難提供建議及由輔導委員針對受輔導學校風險較高之系所實
    驗室,遴選二間至三間實驗室,作為該年度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之實務管理輔導對象,並規劃輔導執行目標。
  (二)第二次輔導:針對第一次輔導所選出之實驗室進行實際訪查,以
    了解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落實於實驗室之情況,並針對其
    缺失提出改善建議。
  (三)第三次輔導:針對第一次所擬定之目標執行結果及第二次實地訪
    查缺失改進情形進行審查,評估目標執行結果之完成度。

八、各類型及各次輔導均以本部訂定之各種輔導查核表進行輔導。輔導委
  員依查核表之規定查核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程序之完成狀況
  給予通過(Y)、部分通過(PY)、未通過(N)及不適用(NA)四種
  評級,四種評級之定義如下:
  (一)通過 (Y):指受輔導學校已完成大部分該項程序或制度之訂定
    (完成率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部分通過(PY):指受輔導學校僅部分完成該項程序或制度之訂
    定(完成率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
  (三)未通過 (N):指受輔導學校未依規定完成該項程序或制度之訂
    定(完成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四)不適用(NA):指受輔導學校無須依規定訂定該程序或制度。
    各校之輔導成果將依前項之評級予以評分,其評分公式如下:
      S={[(A×1)+(B×0.5)+(C×0)]/(A+B+C)}×100%
    其中S為受輔導學校之總得分;A為所有獲得「通過」之項目總數
  ;B為所有獲得「部分通過」之項目總數;C為所有獲得「未通過」之
  項目總數。

九、每場次之輔導過程中,輔導委員均應繕寫輔導報告並將所查核之缺失
  及建議確實載入,並由輔導委員簽名確認,報告正本由本部留存,副
  本提供學校作為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系統修正之參考。
    輔導成果報告之格式內容如附件三。

十、本部得視各大專校院參與輔導之結果,辦理驗證認可,以確認各參與
  輔導學校建置與執行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均符合規定,並具自主
  管理之能力。
    本部辦理前項驗證認可時,得委託專業團隊籌組驗證認可會,邀
  請專家學者、職業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及績優學校代表擔任驗證認可委
  員。

十一、當年度受輔導學校均完成所有入校輔導後,由輔導委員共識推薦具
   資格之學校進行驗證認可。
     前項具資格之學校,指其各項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或程
   序之完成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或完成率雖未達百分之八十,其於
   該年度輔導過程表現積極配合,且未完成項目易達成者。

十二、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自主管
   理之驗證認可查核重點,包括:
   (一)本部要求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與程序是否已文件化及
     制度化。
   (二)現行訂定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與程序是否合理、明確
     ,並與學校安全衛生政策一致。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及人力是否依法建置。
   (四)學校最高管理階層是否實際參與該校之安全衛生管理。
   (五)已執行之各項紀錄是否確實納管並妥善保存。
     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務管理之驗證認可查核重點,
   包括:
   (一)校方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程序是否依規定持續執行,
     並留有相關紀錄。
   (二)受訪視之實驗室之各項管理是否與制度或程序相符。
   (三)受訪視之實驗室之管理人員對於應執行之事項是否清楚明瞭,
     並確實執行。

十三、每場次驗證認可查核均應至少二名驗證委員參與,並依本部訂定之
   驗證認可查核表(如附件四)進行查核。
     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驗證認可查核依各場次評分成績予
   以認可及認可期限或不通過,其基準如下:
   (一)總得分為七十九分以下者,不通過。
   (二)總得分為八十分以上者,授予認可及認可效期三年。
     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認可查核依各場次評分成績予
   以認可及認可期限或不通過,其基準如下:
   (一)總得分為七十分以下者,不通過。
   (二)總得分為七十一分至八十分者,授予認可及認可效期一年。
   (三)總得分為八十一分至九十分者,授予認可及認可效期二年。
   (四)總得分九十一分以上者,授予認可及認可效期三年。

十四、前點獲得驗證認可通過及認可期限之學校,由本部授予校園職業安
   全衛生管理制度或管理系統認可證書,並得予以獎勵。

十五、各年度中途退出輔導及未獲得推薦具驗證認可資格之學校於依輔導
   建議確實修正改善後,得重新報名參與輔導,並由第一次輔導開始
   進行。
     各年度未獲驗證認可通過、認可期限及僅獲得一年認可期限之
   學校於依輔導建議確實修正改善後,得重新報名參與輔導,並得由
   第二次輔導開始進行。

十六、完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輔導並取得驗證認可通過之學校,
   認可通過滿三年可再次申請驗證認可,以確保學校之管理制度能永
   續運作。

十七、完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自主管理輔導並取得二年以上認
   可期限之學校,於認可期限屆滿前半年,得選擇申請本部自主管理
   認可期限展延驗證,或申請實務管理輔導及驗證認可。

十八、完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實務管理輔導並取得二年以上認
   可期限之學校,於認可期屆滿前半年,得向本部申請認可期限展延
   驗證,或自行尋求外部專業與獨立之人士或機構進行外部驗證,以
   確保學校之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永續。

十九、向本部申請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之自主管理或實務管理認可期限展延之學校,得申請驗證認可。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