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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制員工加班費支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
  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部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及技工
  、工友(包括駕駛)。

三、支給要件:本部員工因業務需要,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覈
  實指派延長工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日加班:
  1.本部員工因公有加班必要時,應於差勤系統線上點選「加班指派單
   」,敘明具體事由及起訖時間,透過電子流程傳送至單位主管,經
   由單位主管完成簽核之手續;下班後臨時指派加班,仍應填妥加班
   指派單。加班指派單至遲於次日完成線上申請,未經事前線上申請
   加班,除因特殊情形於事後專案簽奉核准者外,不予核發加班費。
  2.平時加班人員應於加班後刷下班卡。
 (二)假日加班:
  1.因特殊情形須於假日指派加班者,應於假日前透過差勤系統線上點
   選「加班指派單」,敘明具體理由及起訖時間,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後,送人事處備查。
  2.假日加班人員以加班事實為準,並按到、離部之時間刷上、下班卡
   。
 (三)部外加班:部外加班無法刷加班卡人員,由主辦單位事先報部、次
   長核定,並檢具簽到退紀錄,送人事處登記。
 (四)加班當日忘記刷上、下班卡人員之加班時數採計規定如下:
  1.平日忘記刷上班卡者,當日加班應以實際出勤情形覈實計算其加班
   時間。
  2.平日忘記刷下班卡者,不得申報加班。
  3.假日忘記刷上班卡或下班卡者,不得申報加班。
 (五)本部人事處定時接收加班刷卡時間,於次月十日前,繕製加班時數
   統計表,作為核發加班費之依據。

四、員工加班費之計算,以每小時為單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職員: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
   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
   給基準。
 (三)駐衛警: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
   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
 (四)技工、工友: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經行政院核定
   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
   給基準。
  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算其
  每小時支給數額。

五、職員、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員、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每人每日支給加班費時數最多不超過四
   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每月合計不超過二十小時,
   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得選擇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
 (二)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
   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
   ,應事前於差勤系統線上點選「專案加班單」,敘明專案加班具體
   事由及起訖時間,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每月
   支給專案加班費時數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小時,超過部分應以補
   休假為主。專案加班期間之申請每次以三個月為限。
 (三)職員、約聘僱人員及駐衛警依規定加班,得選擇於加班後一年內補
   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應補休假逾期仍未補休
   假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報加班費。

六、本部各單位加班費分配:本部各單位加班費之支給,參酌前二年度各
  單位年度加班時數比率、公文總量(總收文及創稿)加計會簽公文量(
  三件折算一件)比率及每人承辦公文件數之平均為計算基準,權重分
  別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及百分之十統籌分配得動支加班費數額
  ,由各單位自行控管,各單位加班費不足支付之加班時數,應以補休
  假方式辦理。

七、本部次長以上人員,除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各主
  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外,不得支給加班費,並得依
  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八、職員及駐衛警加班分別由本部人事處及政風處辦理;技工、工友採行
  彈性上班,並依需要調整工作時間,儘量避免加班,駕駛之加班亦應
  從嚴管制。

九、加班費報支案件均應覈實,不得浮濫、不得代刷,有虛報情事,依法
  追繳當事人所領款項,並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