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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五專多元入學方案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事宜,特訂定本方案。
二、 目標:
(一) 促進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五育均衡發展,提升國中適性
     教學品質。
(二) 鼓勵學生學習動機,提供學生多元入學機會。
(三) 尊重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招生自主,協助學校發展特
     色。
 
 
三、本方案所稱多元入學,指取得國中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依
    下列方式之一進入學校就讀:
(一)免試入學:
1、免試就學區為全國一區,係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願等,
    選擇進入學校就讀。
2、全國分為北、中、南三個招生委員會,負責研擬招生規定,報本部
    核定後彙編訂定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作業及彙整所
    屬各區學校錄取名冊。
3、招生名額: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至少
    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辦理方式:
(1)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得同時報名北、中、南各一所學校,惟應僅得擇
    其中一所學校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2)各學校得訂定採計之比序項目,並以積分方式作為分發依據;總積
    分相同時,依各學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同分比序。
(3)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
    核定該科(組、班)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
    錄取。
(4)比序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
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其他語文、數學、社
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三分
之一。
(5)學生經依(4)及規定比序,仍超額時,報本部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
    他適當之處理。
(6)學校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得報經本部核准,辦理免試續招。
(二)特色招生入學:
1、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
    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2、招生名額: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學校核定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二
    十五,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經本部核准之
    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3、辦理方式:
(1)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業相關類科
    ,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
    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
(2)考試分發入學:
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
,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
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學科分為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
4、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
    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5、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1)經評鑑優良之學校以科(組、班)為規劃,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辦
    計畫書內容含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我評估、課程規劃、師
    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
    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預期成果。
(2)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部申請,並
    經同意後辦理。
(3)本部應成立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其成員包括
    本部、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教育學者專家(包括課程、測驗專
    家)、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本部應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定特色招
    生之學校及名額。
(5)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特色招生辦理成
    果報本部備查。
(6)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學年度仍擬
    辦理特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本部依據前一學年度辦
    理情形及招生缺額狀況,核定其招生科別及名額。如欲新申請辦理
    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或招生科(組、班),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
    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四、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一)免試入學: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
(二)特色招生入學:
1、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報
    到後之科(組、班)有餘額時,經本部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2、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
    為原則。
 
五、各學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
    五十。
六、 各校應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依本方案相關規定規劃辦理各種入學
     方式招生事項,並將學校基本簡介資料、招生科(組、班)及名額
     、資格條件等招生資料,按其招生方式,彙編成各種入學方式招生
     簡章,由各種招生委員會公告之。
 
七、 學校應聯合成立各種招生委員會,辦理各種入學等招生工作,各招
     生委員會均應成立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負責辦理有關招
     生各種申訴及緊急事件。
 
八、 特種身分學生之入學方式,依現行各類升學優待辦法辦理。
 
九、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照顧經濟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得由學校以
    聯合或個別方式提供若干招生名額,與高級中等學校各就學區內高級
    中等學校共同辦理免試入學作業,或參照第三點第一款免試入學規定
    ,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十、 本方案所定各招生委員會之委員及工作人員,其迴避事項,依行政
     程序法之規定。
 
十一、依本方案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費額
      由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本部核定。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學生之直系
      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