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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審查要點
民國 94 年 04 月 26 日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規範各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
    分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大學校院,係指依大學法設立之大學及獨立學院。


三、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在本校符合家庭教育專業
    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系、所內規
    劃。


四、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招生計畫及各項證明書,均應冠以「
    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字樣。


五、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由
    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各班次授課教師應具有家庭教育相關專長,並符
    合本部採認之大學講師以上資格。


六、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之大學校院,應有足供教學之圖書、儀
    器及設備。


七、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辦理招生,應符合公平、公正及公開
    原則。


八、各校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學分班招生人數,每
    班不得超過五十人。


九、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各班次修讀學分及開班限制如下:
 (一) 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研訂整體開班計畫,其
      課程規劃應依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之家庭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辦理。
 (二) 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密集授課或與其他推廣教
      育班併班等方式進行,以維開班品質;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計算
      ,由大學校院定之。


十、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上課得採校內及校外教學;校外教學場地以
    洽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公務機關 (構) 現有合格場地為原則,應檢
    附借用協議書報本部備查;其他校外教學場地應檢具合格建管、消防
    及衛生檢查等相關證明及設置計畫,報本部核准。


十一、大學校院辦理家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班,應於開班一個月前將開設
      班次名稱、招生對象、招生方式、上課時間、上課地點及收費標準
      登錄於學校網站,以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