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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4 00: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推動雙語化計畫補助暨經費使用原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一、依據:行政院「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
  部)「大專校院學生雙語化學習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目的: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逐步透過推動「全英語授課」
  (English as a Medium of Instruction,以下簡稱EMI),以英語為
  知識傳遞之媒介,教授各專業領域知識,建構大專校院雙語化教學與
  學習環境,分為重點培育計畫培養重點領域雙語專業人才,及普及提
  升計畫整體提升教師英語教學能力及學生英語能力之二大主軸推動,
  並輔以配套措施擴增雙語人力與資源共享及校際合作,協助大專校院
  逐步強化學生英語力,推動全英語授課,以提升高教國際競爭力,特
  訂定本原則。

三、計畫申請資格:
 (一)重點培育計畫:分為「重點培育學校」及「重點培育學院」,並
    依本計畫所定申請資格及績效目標研擬計畫。
 (二)普及提升計畫:獲本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補助,惟未符合重
    點培育學校或學院申請資格之學校,可提出全校性普及提升之規
    劃,並得採部分學院或部分系所逐步推動之方式辦理。

四、計畫期程:本計畫總期程為一百十年至一百二十年,為十年期計畫,
  並分為兩期(第一期一百十年至一百十五年、第二期為一百十五年至
  一百二十年),每期分為兩階段推動(第一階段兩年、第二階段三年
  )。

五、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
 (一)學校應依據本計畫設定之整體目標及階段性績效指標之架構下,
    規劃整體提升學生英語能力及強化全英語授課(EMI)之雙語專業
    人才培育計畫及經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
    辦法及程序。
 (二)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比例
    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學校應將獲補助經費投注於落實雙
    語教學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學校應提出本部補助金額至少百分之十作為自籌配合款。學校配
    合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出或提供者,本部將列為次一年度補助之
    參考依據。
 (四)本計畫經費資本門至多占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並得視計畫
    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五)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1、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後研
      究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
    2、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術
      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包括彈性薪資)。
    3、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包括教學指導員(mentor)
      、教學助理(TA)人才或相關行政人員、助理等薪資、鐘點
      費、津貼或獎助學金、工讀金等費用。
    4、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學校應訂定
      支給規定或標準,始得編列相關費用。
    5、教師及教學助理(TA)培訓。
    6、課程教材開發(包括線上課程模組)。
    7、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
      。
    8、全英語教學環境之直接相關軟硬體建置。
    9、辦理國內外雙語教學及學術交流活動。
    10、區域資源共享與校際交流相關經費。
    11、其他推動建置學校雙語教學環境所需之經費。
 (六)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
    1、新建校舍或建築。
    2、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建築貸款
      利息補助及附屬機構。
    3、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
      几、咖啡機等)。
    4、本計畫之主持費用、學校管理費(包括水電費、電話費、燃
      料費及一般行政事務設備之維護費用)及內部場地費。但屬
      於跨校合作或區域資源中心計畫使用者,不在此限。
    5、學校於招生(包括國內及境外學生)時所提供入學之各項公
      費或獎助學金。但入學後提供之與計畫相關獎助金,不在此
      限。
    6、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
      、研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並與本計畫推動直接相關者,
      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委員會評估績效卓著者,得
      獲彈性薪資。但不得以本計畫經費支給單篇研究論文之彈性
      薪資(包括獎勵金)。
    7、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本部補助大學校院實施特殊優秀
      人才、國立大學資安師資彈性薪資補助之學校編制內教師除
      本俸、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彈性薪資,不得重複
      以本計畫經費補助。
 (七)人事費用編列原則:
    1、學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本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
      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所需經
      費占核定補助額度之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彈性
      薪資得在人事費之額度內支應。
    2、為協助各大學強化全英語授課能量,學校得於人事費百分之
      二十內新聘專任教師;其支用原則如下:
     (1)該項額度僅得支用於計畫期間內新聘專任教師;學校採
        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聘教師追溯至中華民
        國一百十年八月起聘之教師;新聘專任教師至計畫結束
        前之薪資,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2)學校得就本部核定補助之總額,依教師每年績效表現情
        形,調整彈性薪資。
     (3)本期計畫結束(一百二十年七月,即一百十九學年度)
        後,新聘專任教師之人事費,將回歸各校由學校經費支
        應;各校應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生師比結構,建立完善
        之專任教師聘任之長期規劃及永續機制。
    3、本計畫聘任支援教學與研究之兼任師資,除薪資標準及相關
      規定,依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辦理外,
      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基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
      別科目應行注意規定辦理。
    4、本計畫為延聘國外優秀教師,應依校內所定彈性薪資相關規
      定辦理,其任教期間之最高薪資,得比照其於國外之待遇支
      領。
    5、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
      括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
    6、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
      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
      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
      (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八)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
    定之一辦理:
    1、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
      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等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
      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
    2、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
      等)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
      施;其項目如下:
     (1)國內外交通費。
     (2)住宿費。
     (3)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
        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
     (4)保險費。
 (九)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
    1、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
    2、學生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
      外差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
      支。出國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
      生。
    3、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
      下調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
      圍內,由學校核定。
 (十)本計畫之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六、為協助國立大學延攬雙語教學優秀國際師資,提升全英語教學品質,
  本部每年提供至多五十名國立學校教師員額,提供國立學校增聘國際
  優秀雙語教師員額據以推動,員額申請、運用、核撥及進退場機制如
  下:
 (一)申請資格:符合本計畫重點培育計畫申請資格之國立大學。
 (二)員額核撥額度:國立學校提撥員額與本部核撥員額比例至少為一
    比一,即學校提撥一名預算員額,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核撥一名員
    額,每校至多申請請增五名預算員額為限;另本部至多另加碼核
    撥一名員額(意即每校本部至多核撥六名);若學校以編制外專
    案教學人員替代,僅限於第一年,且以一名為限。員額申請表件
    本部另公告之。
 (三)申請時間:學校應就請增員額上限評估需求,並依本部重點培育
    計畫公告申請時間及表件提出,每次申請皆應依前述比例提撥預
    算員額,本部依審查結果核定;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
    者,均不予受理。
 (四)請增方式:經本部核定計畫者,學校於完成起聘後,應將雙語師
    資聘書影本呈報本部核撥員額;本員額師資起聘日應為一百十年
    八月一日以後,且不得為我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現
    職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不包括計畫型專案人員)。
 (五)員額運用:請增員額應用於聘任具全英語授課能力之國際雙語專
    業教學人才,以協助學校進行該專業領域之英語教學、課程、研
    究及輔導等面向之提升,並可同時擔任英語授課指導顧問角色 
    (mentor),協助培訓英語教學師資,引導學校營造全英語專業
    領域之環境。
 (六)員額收回原則:本計畫請增或學校提撥之員額師資從事之教學研
    究工作非屬雙語教學計畫範疇、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學校未依限
    提撥足額之雙語師資員額、該師資任教之系所實際招生及辦學情
    形不佳、系所被整併或裁撤,或經本部考核發現重大疏失或違反
    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將收回原核撥相同數量之員額。

七、計畫申請及審查:
 (一)申請時間:本計畫原則採學年度方式推動,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
    請時間內,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時提出、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審查重點:
    1、重點培育計畫:依學校組織、教師、學生、課程、環境、資
      源共享與校際合作、經費需求與管考措施等七大面向進行整
      體評估。
    2、普及提升計畫:就學校定位及EMI推動師資質量基礎及EMI支
      持系統及學生英語能力資源體系之進程,包括EMI課程比率
      、英語教學支持系統、學生英語能力提升等規劃之妥適性、
      人才延攬、線上課程研發等整體評估。
    3、國立學校請增員額審核原則:就學校整體員額運用規劃與學
      校發展特色、雙語政策推動、學校運用該員額擬聘任之國際
      雙語專業教學人才之所需資格、條件、專業、協助學校提升
      英語教學品質規劃作法及預期成效、學校整體配套措施及條
      件、績效及財務規劃等面向整體評估。

八、計畫經費核定及分配原則:
 (一)重點培育計畫部分:
    1、分兩期每期各五年為期進行規劃,學校所提每期五年計畫經
      本部審議通過後,一次核定兩年經費,並逐年撥付,並依據
      學校平時考核及年度考評情形作為次年度調整經費額度,並
      依據第一階段前兩年考評結果作為後三年經費核定及學校進
      退場之依據,第二階段重新徵求計畫,並參酌第一階段實施
      成效及考評結果及學校之規畫作為第二階段計畫核定之依據
      。
    2、達成本計畫所設定目標之重點培育計畫學校或學院,將認可
      為雙語政策績優學校或學院,本部將擇定其中辦理成效卓著
      且可作為標竿學習楷模者,作為雙語政策標竿學校或學院。
    3、本部得邀請重點培育學校或學院擔任區域EMI中心,協助區
      域內夥伴學校教師開設EMI課程,進行資源共享與典範轉移,
      提升EMI教學專業知能,並強化EMI教學之學生學習成效。
    4、另未通過重點培育計畫補助者,本部納入普及提升計畫予以
      補助。
 (二)普及提升計畫部分:
    1、以鼓勵獲高教深耕計畫補助之學校逐步推動,第一階段以二
      年為期規劃,一次核定兩年經費,並逐年撥付,並依據學校
      平時考核及年度考評情形作為次年度調整經費額度。
    2、第二階段八年為期,納入高教深耕計畫第二期規劃推動,經
      本部審議通過後擇優予以補助並納入高教深耕計畫平時考核
      據以調整年度經費;第二階段納入高教深耕第二期補助經費
      推動,並依據高教深耕計畫所定經費使用原則辦理。

九、計畫經費撥付與結報:
 (一)本計畫經費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採分年撥付方式;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
    撥付。
 (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
    性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或請撥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
    及核結等事宜。
 (三)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會計制度、物品管理手
    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財物處理、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
    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得
    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五)國立學校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作業
    不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金預
    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央政
    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併決算辦
    理。
 (六)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學校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門補
    助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補助
    部分則以基金列帳。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1、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2、國立學校依本部核撥員額或學校提撥員額聘任後,補助期間
      內人員如有留職停薪、離職或不予聘任情形者,學校應將其
      補助扣除依其在職期間計算之比率後繳回本部。
    3、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分類整理並裝訂成冊留校備查,並
      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或本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
      收支報告表送部辦理核結。 
    4、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請撥學校。但各
      分項計畫經費係由請撥學校統一撥 付及核結者,支出憑證
      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請撥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將收支
      報告表報本部。
    5、學校執行本計畫預算,於每年度終了,已執行而未能執行完
      竣者、或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得辦理經
      費滾存納入下年度本計畫經費支應(國立學校年度剩餘款不
      得納入校務基金),經費滾存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用。計
      畫經費結餘款,均應依補助比率繳回。
 (八)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
    1、學校固定資產之增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
      入財產目錄。
    2、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財產之
      使用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平時考核:由專業審查暨諮詢小組以訪談教師、行政主管、學生
    等方式,或透過焦點座談、訪視或觀課等機制,了解學校推動現
    況與困難,並提供改進建議。 
 (二)年度考評:經本部核定計畫之學校每年度必須依據所提策略、績
    效指標與推動進程(包括雙語擴增員額師資名冊及推動成果)等
    提報成果報告並先辦理自評後併同自評報告提交本部,再由專業
    審查暨諮詢小組進行書面考評,必要時得輔以簡報審查或訪視等
    機制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次一年度調整經費補助額度之依
    據。
 (三)經費查核及管考:
    1、學校計畫經審查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
      定經費額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
      本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
    2、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現
      有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回
      溢撥經費;經本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理時
      ,本部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或終止
      補助。
    3、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學校所列支之費用不
      予核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酌予刪減、停撥
      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4、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本部得酌予刪減、停
      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
    5、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查核結果,酌
      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6、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
      作為考評項目之一。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
      者,本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
    7、學校於審查通過後,計畫執行期間內,聘任之人員涉性別平
      等案件或計畫執行涉及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
      事停止撥付或扣減追繳補助經費。

十一、其他:
  (一)本計畫聘任師資及人員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
     未盡事宜,得依各子計畫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或本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