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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舉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以下簡稱技藝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賽第一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

三、技藝競賽由本部主辦,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流承辦,並委由所主管學校(以下簡稱執行學校)執行;執行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學校協辦。

         執行學校應擬訂各類技藝競賽實施計畫,經第四點第一項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承辦機關辦理技藝競賽,應依各類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於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署長及執行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處處長擔任;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國教署署長及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承辦機關聘(派)兼之。

         前項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會議,由承辦機關所屬副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織如下:

() 競賽工作會:

1、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執行學校校長聘(派)兼之;副總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協辦學校校長聘(派)兼之。

2、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幹事就執行學校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3、得設規劃組、競賽組、命題評判庶務組、成績組、產學媒合組、典禮組、總務組、主(會)計組、公關組、資訊文宣組、服務組及交通組之工作小組;每
        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執行學校或協辦學校相關人員擔任。

() 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置總召集人一人,並得置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由承辦機關就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2、各競賽職種置召集人一人、命題及評判委員若干人,由總召集人擬具名單,經承辦機關核定後聘(派)兼之。

3、得設秘書組,組員由總召集人指定相關人員擔任。

() 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置委員五人,由副主任委員、競賽工作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總召集人組成,並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召集
         人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技藝競賽:

() 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學校(包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應屆畢(結)業學生。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其實驗教育計畫課程所屬類型為技術型之應屆畢(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六、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應依各職種學校數,決定參賽名額總數;學校應辦理校內比賽,選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取得學籍之學生代表參加。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學生未取得學籍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檢具實驗教育計畫、相關專業領域證明及欲
                      參賽職種,向國教署報名後,由國教署通知學生參加指定學校之校內比賽;其參加技藝競賽名額,採該學校原參賽名額外加方式辦理。

         各類競賽職種,執行學校得視其參賽人數,辦理資格賽。

七、各類競賽及前點第三項規定之資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科測驗成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測驗命題範圍,以前四學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八、參賽學生對技藝競賽成績有異議者,應由學生及領隊或指導教師於技藝競賽頒獎當日十五時前,以書面詳具理由,向執行學校提出,交由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處理。

九、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及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列規定分擔:

(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國教署負擔百分之三十,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負擔百分之十。

         辦理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學校。

十、技藝競賽結束後,由執行學校召開檢討會,並製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