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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緊密結合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三聯關係。

(輔導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建構完善教育實習環境。

三、補助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

四、補助原則:

(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採部分補助方式辦理;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採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大學應提出申請各項計畫經費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核定)補助額度相對應之配合款支應辦理。

五、補助內容:

(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補助大學實際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最低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三十五萬元。

(補助大學於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二千元編列業務費;教育實習機構為偏遠(鄉)及離島地區學校與幼兒園、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以每位實習學生三千元編列業務費。

(補助大學合作之教育實習機構:

     教育實習機構:依實習學生人數補助,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六千元編列業務費。

     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輔導實習學生人數六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編列業務費;輔導實習學生人數未達六人者,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六千元編列業務費。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原住民重點學校,輔導實習學生人數三人以上者,以每位實習學生新臺幣一萬元編列業務費。

3、支用項目:

(編輯或印製教育實習所需資訊及刊物,包括:實習指導教師手冊、實習輔導教師手冊、實習學生手冊、實習輔導工作簡訊、通訊等。

(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或指導費、編纂教材、製作教具、印刷費及參與教育實習相關會議之交通費等。

(辦理實習學生職前講習、返校座談(一年至少七次)、研習或研討活動(主題包括各項教學知能研習、新住民相關文化及語文研習)及諮詢服務。

(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膳宿費及交通費;教育實習機構為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僑民學校者,補助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並以一次為限。

(辦理與教育實習相關業界之合作參訪及見習活動等。

(辦理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相關實習輔導培訓活動。

(辦理實習學生教學演示之審查費等。

(實習學生獎助學金。

(其他提升教育實習品質作為。

(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

2、補助基準:申請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申請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至多支領六個月。

3、補助限制:

(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十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中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但其重新申請實習後,得申請未曾受領補助之月份。

(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

(前二款補助基準之額度,依本部年度預算經費、計畫申請人數、教育實習機構數及計畫審核結果,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辦理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1、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申請文件,備文報本部審查。

3、申請文件:

(實施計畫(如附表二)。

(經費申請表。

(實習學生人數統計表。

(屬配合本部政策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者,由大學參酌遴薦指標建議表(如附表三)辦理遴選,並應填具遴薦教育實習機構集中實習申請表(如附表四)、教育實習機構集中實習整體經費運用規劃說明(如附表五)。

4、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期起算二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5、審查方式:由本部依補助基準及各校所擬實施計畫、經費明細表等資料進行審查。

(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1、申請期間:第一期款為每年二月十五日前,第二期款為每年八月十五日前。

2、申請程序:大學檢附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請領表(如附表六)三份,及查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文件一份,備文報本部審查。

3、審查期限:以受理申請日起算一個月內完成為原則。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經費請撥:大學所擬之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經本部核定後,應依核定之金額,備文檢據報本部請款。

(經費結報: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如有使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3、大學應於教育實習輔導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併同執行成果報告(包括辦理各項活動情形一覽表(如附表七)、巡迴輔導情形一覽表(如附表八)、遴薦教育實習機構辦理集中實習一覽表(如附表九)、整體執行情形、效益評估及編印之相關資料)、經費收支結算表書面各一份及光碟一份報本部核結。

4、補助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大學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受領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名冊(如附表十)辦理核結。

八、補助成效考核:

(大學應對應實施計畫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依實施計畫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

(本部依大學所報之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評定辦理成效,並列入次年度補助之參考。

(大學及其合作教育實習機構配合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相關運作及填報情況,本部得列入次年補助之參考。

(各項經費之支出及核結,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為了解受補助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執行情形,本部得不定期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督導改善;實地抽訪結果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未依計畫執行、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本部得酌減次年度之補助經費。

九、其他應配合事項:

(大學應嚴謹審查清寒實習學生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各項審查紀錄並應留校備查。

(為簡化清寒實習學生繳交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之作業,大學應取得衛生褔利部資料交換平臺管理系統使用者帳號,用以查驗清寒實習學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實習輔導教師相關費用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核實編列。

(本部得視大學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應參與本部及其委託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培訓活動。

(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相關作業規定,並編列辦理教育實習年度所需預算;教育實習輔導費收取數額、用途等,應訂定規定及對外公告;教育實習輔導費並應專款專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