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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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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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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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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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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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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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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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職等至
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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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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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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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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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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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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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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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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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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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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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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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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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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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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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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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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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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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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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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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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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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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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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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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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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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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門委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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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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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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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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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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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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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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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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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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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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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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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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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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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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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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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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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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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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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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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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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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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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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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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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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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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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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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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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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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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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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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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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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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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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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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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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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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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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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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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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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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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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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風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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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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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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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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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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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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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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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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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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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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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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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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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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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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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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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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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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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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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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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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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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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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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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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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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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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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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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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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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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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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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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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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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