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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確保本土語言教學品質,達成預期課程目
  標,特訂定本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
  建置本土語言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建立現職教師受過本土語言教學初階
  、進階培訓名冊、通過本土語言認證名冊,及通過認證之本土語言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名冊,明確掌握本土語言師資狀況,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各校
  安排師資之參考依據。

三、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需要,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一條及相關規定,適時
  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及進用,以滿足各校本土語言教學之師資
  需求,並妥善運用本部補助之本土教育經費,有系統並有計畫辦理各校現
  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之初階、進階培訓,鼓勵現職教師參加。

四、未受過初階培訓之現職教師,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五、未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不得擔任本土語言教學。
  各校本土語言課程受過進階培訓之現職教師,教授本土語言節數占現職教
  師教授本土語言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其預定目標值如下:

  (一)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七十。

  (二)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應達百分之一百。

  現職教師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視同完成進階培訓課程。

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自九十八年起得委託本土語言認證專責單位辦理
  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認證,提供免費參加認證。本署得自同年度起補助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各校現職教師本土語言檢測。

七、各校應鼓勵擔任本土語言教學之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除統一協助
  辦理報名外,應妥善運用本署補助相關經費,規劃辦理自主學習圈或專業
  學習社群,加強現職教師參加語言認證之輔導及經驗交流。

八、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進用受過本土語言進階培訓或通過本土語言認
  證之合格教師。

九、直轄市、縣(市)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辦理情形,自九十八年
  起列入本部(自一百零二年起則改列入本署)統合視導項目;其視導結果
  並作為本署增減相關補助經費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