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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與師資培育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適用對象: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 作業程序及應附證件:

(一) 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本部製發教師證書,
     除應造具申請人名冊一式三份(黏貼相片三張,一份浮貼、二份實貼)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及電子檔外,並應依下列不同證書類別檢附檢
     核表及其所列證件,確實審查之:

     1、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教師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一)審查。

     2、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加註
         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二)審
         查。

     3、申請登記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師
         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三)審查。

     4、申請登記複檢教師證書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複檢教師
         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四)審查。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向本部申請前點第二款各
     類證書,其所附及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確實審核後並予核章。如有
     不符規定或偽造證件者,將依規定提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