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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5: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
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置以
    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
    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以下簡稱高職)及技
    專校院。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辦理原則: 
      1.結合高職、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列為合作機構。
      2.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二)運作方式: 
      1.三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 
     (1)發展三加二(高職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職加二專加二技
          )或三加四(高職加四技)或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等縱向彈
          性銜接學制。
     (2)高職、五專得於任一年級開辦,並應以學年為單位。 
      2.四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加職訓中心): 
     (1)高職學校階段結合職業訓練單位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採高職
          進修學校課程,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高職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職學校上課,第二年同
          時接受高職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業並完成高職課程
          。
     (3)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申辦領域: 
    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特殊類科或嚴重缺工之產業: 
      模具、精密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艇、半導體、紡
      織、服飾及表面處理等。
(二)六大新興產業: 
      綠色能源、觀光旅遊、醫療照護、生物科技、文化創意及精緻農業
      等。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


五、辦理期程: 
    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審查作業: 
(一)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本部
      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內容參考大綱如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作
      業手冊所附。
(二)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
      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三)初審作業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召開初
      審會議決定初審通過之申辦名單。
(四)複審作業按初審通過之申辦計畫排定,進行專業面談。 
(五)專業面談後召開複審會議,依審查結果擇優確定年度核定之申辦計
      畫,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七、審查基準: 
(一)計畫內容完整性。 
(二)計畫內容可行性。 
(三)計畫目標與教育政策配合度。 
(四)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八、經費補助及核撥(銷): 
(一)經費補助原則: 
      1.各校審查通過之產學攜手合作申辦計畫經費補助方式,以核定第
        一學年補助參與之每校各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各校並應編列至少
        百分之十之配合款。
      2.經費補助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行政業務費、交通費及所需之設
        備費。
      3.經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助。 
(二)經費核撥(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衡量指標評估,並擇優選取
      執行績效良好之學校及合作廠商,進行全國性觀摩活動,作為技職
      教育特色之宣導,並依學校實際需求給予獎勵金。
(二)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
      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勞委會、本部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續年
      度學校續辦及經費補助參考。


十、推動工作: 
    勞委會、本部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
    及督導工作。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