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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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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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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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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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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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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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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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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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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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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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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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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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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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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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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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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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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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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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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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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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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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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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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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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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由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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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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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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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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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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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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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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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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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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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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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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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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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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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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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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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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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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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研究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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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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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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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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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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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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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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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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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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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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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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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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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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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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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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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覽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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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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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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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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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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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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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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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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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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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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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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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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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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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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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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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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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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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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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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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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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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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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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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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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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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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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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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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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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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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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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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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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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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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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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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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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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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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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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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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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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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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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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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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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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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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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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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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組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二
|
|
組員
|
委任或
薦任
|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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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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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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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編制表所列助理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護士出缺後改置。
三、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