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小學科學教育白皮書,特訂定本要
點。
二、目的:
加強中小學科學教育研究、推廣、研習及輔導工作,提昇中小學科學
教育品質。
三、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二)第二類: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
前項學校申請補助之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
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四、補助範圍:
┌──────┬───────────────┬──────┐
│重點項目 │項目內容 │補助對象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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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科│1.能源議題融入課程教學。 │第一類 │
│ 學教育│2.天然災害防治及環境保護議題之│第二類 │
│ 推廣活│ 研究。 │ │
│ 動 │3.中小學假期環境科學教育研習活│ │
│ │ 動之辦理。 │ │
│ │4.中小學實驗性或示範性環境科學│ │
│ │ 教育活動之辦理。 │ │
│ │5.環境科學教育刊物之發行及科學│ │
│ │ 教育網站之建立。 │ │
│ │6.中小學環境科學教育之研討。 │ │
│ │7.其他環境科學教育推廣活動。 │ │
├──────┼───────────────┼──────┤
│(二)科學課│1.中小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學│第一類 │
│ 程教材│ 科)研究與教材教法研發及評鑑│第二類 │
│ 、教法│ 。 │ │
│ 及評量│2.科學課程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 │
│ 之研究│ 成果推廣及輔導。 │ │
│ 發展 │3.科學課程教學、評量方法之研究│ │
│ │ 改進。 │ │
│ │4.數位化資訊與科學課程、教材教│ │
│ │ 法結合之研究及發展。 │ │
│ │5.各級學校科學教學與評量標準之│ │
│ │ 訂定。 │ │
│ │6.科學教師職前教育實習課程實習│ │
│ │ 基準之建立。 │ │
│ │7.科學教師教育學程課程之檢討及│ │
│ │ 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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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學資│1.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學及評量方│第一類 │
│ 賦優異│ 法之研究。 │第二類 │
│ 學生教│2.科學資賦優異學生補充教材之編│ │
│ 育研究│ 輯。 │ │
│ 及輔導│3.科學資賦優異學生教育活動之辦│ │
│ │ 理及輔導。 │ │
│ │4.科學資賦優異學生追蹤輔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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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鄉土性│1.各地區特色性科學教學資源之調│第一類 │
│ 科學教│ 查研究。 │ │
│ 材之研│2.鄉土性科學教材之研究。 │ │
│ 發及推│3.鄉土性科學補充教材成果之推廣│ │
│ 廣 │ 。 │ │
│ │4.中小學生鄉土性環境教育教學活│ │
│ │ 動之辦理。 │ │
├──────┼───────────────┼──────┤
│(五)學生科│1.中小學科學創意活動之辦理。 │第一類 │
│ 學創意│2.中小學科學創意活動題材之研發│第二類 │
│ 活動之│ 。 │ │
│ 辦理及│ │ │
│ 題材研│ │ │
│ 發 │ │ │
└──────┴───────────────┴──────┘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原則:應符合本計畫專案補助目的及補助範圍。
(二)優先補助之計畫:
1.實施之研究實驗計畫具有連續性質,實施成效經考察良好,目前
尚未完成者。
2.具有示範性及實驗性之計畫,對科學教育之發展能產生良好積極
之影響,或能啟發其它科學教師從事研究實驗者。
3.計畫執行學校有配合款,單位主管及主辦人員具有熱忱並有充足
之研究人員可供支援者。
4.計畫內容符合年度重點工作之需要,對於推展科學教育頗有貢獻
,且過去並無其他單位或人員從事類似之研究者。
(三)不予補助之計畫:
1.業經本部或國科會核予相關補助者。
2.曾實施科學教育計畫績效不彰者。
3.計畫內容非科學教育及科學人才培育範圍者。
4.與正在進行研究之科學教育計畫或過去已有研究之計畫重複者。
5.計畫效果不佳或無顯著價值者。
6.計畫所需經費數額過大,非本部科教經費所能負擔者。
7.計畫所需全程工作時間過長者(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
8.申請學校具有自行負擔之能力者。
9.申請學校所需師資設備能力不足完成任務者。
10. 具有政策性研究計畫。
11. 購置科學儀器、教育、標本或其它設備者。
12. 修建科學館、科學教室。
13. 基於本職所進行之研究工作。
14. 計畫之人事補助經費占其經費總數比率過高者(以不超過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
(四)申請學校或機構得視執行計畫需要,依下列規定及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編列經費,申請各項補助:
1.同一計畫之人事費以不超過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研究主
持人、協同主持人、專任研究助理及兼任研究助理之經費編列基
準如下:
(1)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以
下同)六千元為限。
(2)講師、科學教師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
限。
(3)研究助理、行政助理及相當資歷人員:每月以新臺幣二千元為
限。
(4)專任研究助理: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
金支給基準。(限三所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所提計畫案)
。
2.二個以上學校同時申請補助時,得補助其中之一或由二個學校協
同辦理。
(五)相關配合事項:
1.師範大學之科學教育中心應負責輔導與推動各區之科教相關事務
,各校科學教育中心輔導區域如下:
┌─────┬────┬────────────────┐
│輔導單位 │負責區域│各區域縣市 │
├─────┼────┼────────────────┤
│國立臺灣師│北區 │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臺北市、│
│範大學科學│ │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教育中心 │ │連江縣、金門縣 │
├─────┼────┼────────────────┤
│國立彰化師│中區 │苗栗縣、臺中市、臺中縣、南投縣、│
│範大學科學│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
│教育中心 │ │ │
├─────┼────┼────────────────┤
│國立高雄師│南區 │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高雄市、│
│範大學科學│ │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
│教育中心 │ │ │
└─────┴────┴────────────────┘
2.計畫主持人相同或參加研究工作人員相同時,同一年度以二項計
畫為限。
3.參與研究工作人員不限申請學校之成員。
4.延續性計畫,除確因實際工作需要,經專案報准成立研究小組及
增置人員外,不得增加經費。
5.各項計畫之實施進度應配合學年度時間:延續性計畫之年度計畫
不得與上年度計畫重疊(即某一計畫未能於該學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須延展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者,則其下學年度計畫應
扣除八月至十二月之執行期限)。
6.各校所提科教專案計畫申請書表及附件應具有詳細說明足供了解
各項計畫之實施步驟、經費用途、參與工作人員及實施進度等,
違反者,不予補助。
7.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辦理區域性學生研習活動之各項
計畫,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酌予補助經費,並督導辦理。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
各申請案應檢附補助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計畫主持人
之個人資料表一式三份,送本部指定行政協助之承辦單位(以下簡
稱承辦單位)彙總審查;其程序如下:
1.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2.前目以外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申請案,應由其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審核彙整轉送承辦單位。
3.各師範大學(科學教育中心)之申請案,逕送承辦單位。
(二)申請期間:由本部發函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轉知轄屬學校辦理期
限,各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承辦單位。
(三)申請注意事項:
1.學校應依第四點補助範圍之重點項目及本身需求之條件,依「補
助經費申請表」所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並依申請程序及申請日期
之規定提出申請。
2.經核准補助者,如有由計畫主持人或計畫主持人以外之第三人完
成之各項專案研究報告等著作,受補助之學校應與其簽訂契約,
約定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時,全部讓與本部,並不得對本部行
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
權利用之情事;其如涉及著作權利用之糾紛時,悉由受補助單位
及計畫主持人等自負法律責任。
3.申請補助經費執行期限以該學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竣為原則。
(四)審查方式及重點:
各申請案於受理截止後,由本部依下列規定及各申請案性質每案送
請二名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初審,俟初審結果彙整完畢後,再由本部
邀集各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評定會議進行複審,評定各申請
案補助金額,並於該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布結果。
1.審查方式:
(1)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2)複審:採共同會審方式辦理。
2.審查重點:
(1)主持人研究表現、執行計畫能力及過去執行成效。
(2)計畫主題之適切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3)研究內容及方法之可行性。
(4)預期完成之項目、具體成果及效益。
(5)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七、經費請撥與結報
獲核定補助之各案,應於該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請款,並於次年八月
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完成核銷作業
。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核准補助之各執行單位應於年度執行期限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撰寫
研究總報告,並繳交書面報告一式二份及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二)本部得委託學術單位辦理期中及期末報告事宜,邀請各執行單位做
口頭報告,各執行單位應於事前提出書面期中及期末報告,研究成
果報告經學術單位審定彙集後,並依本部規定公告上網以供各界查
詢。
(三)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期中、期末及成果報告應列為各執行單位申
請補助或後續計畫補助之依據;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專案成績優
良者,由其輔導學校函知本部,由本部函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
理敘獎。
(四)本部於必要時得辦理相關訪視活動,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
組成督導小組,安排諮詢、查核及督導各計畫辦理情形。
(五)執行計畫之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其為中小學教師者,以三人為限
,可折抵十八小時之進修時數。
九、本補助案涉及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事宜者,其補助比例應符
合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第三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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