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表現卓越
之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及傑出人員,激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落實本
部政策與方案,營造友善校園,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及名額:上年度積極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以下簡稱學輔)工作
,表現卓越之縣市、學校及傑出人員:
(一)卓越縣市獎:依據本部年度統合視導各縣市政府落實推動「友善校園
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評列第一名或第二名者。
(二)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且成效卓著,由薦送單位所薦送績優
學校中,以百分之十之比例評選出之推動學輔工作績優者。
(三)傑出人員獎:
1、傑出學務、輔導人員獎:從事學務、輔導工作,表現優異,由各
單位薦送為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經評選名列前百分之五之學校
從事學務(包括教師、護理師、學校幹事)、輔導(包括教師、
認輔人員、專業輔導人員)者。
2、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
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
3、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
培育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四)為免重複表揚,本要點獎勵對象不包括實習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五)獎勵名額:
1、卓越縣市獎二名。
2、卓越學校獎以九名為原則。
3、傑出學務人員獎、傑出輔導人員獎、傑出行政人員獎、特殊貢獻
人員獎合計以五十名為原則。
4、前三目所定獎勵表揚名額詳如附表一。
三、初選:
(一)薦送單位及原則: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地縣市政
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薦送所轄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
員、優秀輔導人員、所屬優秀行政人員,函報本部;薦送所轄績
優學校前,並應提供實地訪視報告。
2、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協調聯絡中心(以下簡稱學務中心)
及四區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諮詢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依本
要點薦送區內學校之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
函報本部。
3、各單位薦送之優秀學輔及行政人員應有具體事蹟。
4、曾接受本獎項獎勵或表揚之學校或個人,三年內不得薦送。
(二)薦送程序:
1、學校:
(1)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
(2)高級中等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除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報各該直轄市政府,其餘函報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3)專科以上學校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分區函報四區學務中
心、輔諮中心。
2、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組成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評
選後,薦送所轄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所屬
優秀行政人員,並將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3、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召開各
區聯席會議,共同籌組各區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並於同年五月
十五日前,薦送區內專科以上學校績優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
秀輔導人員及評選小組會議紀錄函報本部。
4、本部:
(1)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應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薦送所轄績優
學校、優秀學務人員、優秀輔導人員、所屬優秀行政人員,
循本部內部行政程序,提送本部。
(2)本部各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推薦所屬優秀行政人員
、特殊貢獻人員,提送「教育部友善校園獎評選小組」(以
下簡稱本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三)應備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1、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單位函報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送
時,應備妥遴選表(詳附表二至八)正本一式三份(附電子檔)
、評選會議紀錄、並檢附必要證明文件影印本;如有錄音、錄影
或其他相關資料應予敘明。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各校所送資料
,不予返還。
2、遴選表之項次內容,應依下列規定確實製作:
(1)事蹟欄應以上年度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
敘明。其所推動學輔工作之具體重要事蹟具連續性或跨年度
者,以最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限。
(2)遴選表應撰寫三十字以內之心語(感言或座右銘)、數位生
活照片檔案或浮貼六吋乘四吋之照片。
(3)優秀學務、輔導人員、績優學校,應另提供實務案例文章一
篇(不列入評分)。內容應分享實務處理案例,並秉保密原
則處理個案資料,字數以八百字為限,並附電子檔。
3、薦送單位應於遴選表上加蓋薦送單位印信,並加註友善校園獎評
選小組薦送評語。
四、複選:
(一)評選小組:本部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籌組本評選小組。
(二)本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1、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
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學輔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
之,負責評選年度卓越學校、傑出學務人員、傑出輔導人員、傑
出行政人員、特殊貢獻人員。
2、本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
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
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三)本評選小組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評選作業。
五、評選基準:
(一)學校:
1、所達成之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與數量,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與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二)學務人員、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1、依據「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推動事項,占百分之
三十。
2、所推動政策方案之工作內涵、數量及具體績效,占百分之三十。
3、創新及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4、資源運用,占百分之十。
5、校園事件處理情形,占百分之五。
(三)特殊貢獻人員:
1、貢獻內容與影響層面,占百分之三十五。
2、貢獻之重要性與持續度,占百分之三十五。
3、貢獻之創新度,占百分之三十。
六、獎勵及表揚方式:
(一)獲本要點表揚之卓越縣市、學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座,並函請
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或納入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優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二)獲本要點表揚之傑出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一幀,並函請其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或納入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與優
秀公務人員選拔考量。
(三)中央、各縣市政府、四區學務中心、四區輔諮中心推薦之優秀及績優
人員及學校,得由薦送單位依本要點分別辦理表揚,並訂定所轄或區
內獎勵要點,以擴大表揚,提升學輔工作之執行成效。
七、附則:
(一)依本要點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
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友善校園表率者,廢止
其資格。
(二)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狀、
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