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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調適通識課程及學分學程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教育與宣導組」、「節能減碳與氣候變遷組」所定行動計畫表具
  體工作內容及加強整合、推動大專校院開設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
  適通識教育課程及學分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使大專校院學生有認識、學習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調適相
  關議題之機會,鼓勵大專校院提出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
  育課程或跨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以提昇永續發展或氣候
  變遷調適素養,並培育具氣候變遷調適專業知能之人才。

三、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開課學校)。

四、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

  (一)補助項目及基準:

    1、人事費僅補助兼任行政助理費之支出。

    2、業務費補助編製教學教材及開設通識課程所需之費用(於計畫書
      內容中詳細說明,並列出估價基準)。

    3、前二目所定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均採全額補助。

    4、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每案得申請之經費以新臺
      幣十萬元為限;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每案得申請之經費以新
      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5、開課學校於經費編列時,應依中央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
      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相
      關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得於本部會計處網站中點選行政規則查詢
      。

    6、開課學校所申請之通識課程如已獲本部或其他機關之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其已獲本部補助者,於事後經查證重複補助,應繳
      回是項補助經費。

  (二)補助原則:

    1、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

      (1)開課學校於本計畫期間內應開設本課程至少一學期,課程名
        稱包括永續發展、氣候變遷調適等相關用詞或類似名稱,且
        為開課學校認可之通識課程。

      (2)課程大綱及教材內容:

        開課學校申請時應檢附計畫書並列明學年內開設之課程大
         綱(或授課議題)及授課教師等。

        本計畫之課程內容:

         A、永續發展通識教育課程之內容得包括永續發展之公平
           性原則、永續性原則及共同性原則等三項原則,並得
           就永續環境(例如:綠建築、自然生態環境、節能減
           碳或再生能源等)、永續經濟(例如:產業發展、綠
           色消費等)、永續社會(例如:社區發展、人口發展
           等)等三層面進行相關課程之規劃。

         B、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之內容得包括氣候變遷調
           適之災害、水資源、維生基礎設施、產業與能源供給
           、海岸、農業生產與生物多樣性、健康及土地使用等
           八大面向進行;並得就氣候變遷衝擊與調適之認知、
           區域環境差異與調適策略、環境與政策規劃、社會學
           習、預警機制及在地知識與培力等面向,進行課程規
           劃。

        於規劃課程內容中,課程議題突破傳統教學者,應詳細說
         明其創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

      (3)開課學校教師教學時數,除期中考及期末考外,應教學之課
        程時間至少為七週,第二次申請者,至少為九週;除教師教
        學外,其餘課程得聘請專家學者以演講方式為之。

    2、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

      (1)每校補助一案為原則,如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得
        增加一案。

      (2)開設有助於培育國內氣候變遷調適人才之跨領域學分學程。

      (3)新設氣候變遷調適學程之申請補助學校,應依學校之實際情
        形進行課程規劃,並於獲補助之當學年度第一學期正式招生
        ,且該學年度至少須開設五門課程。

      (4)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當學年度(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開課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經審慎評估執行力
    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後,提出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包括電子檔
    一份)報本部,並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寄)
    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1、計畫申請書格式:計畫書應以打字填寫,內文文字為十二
      號字體,總頁數不得超過四十頁(含經費申請表),雙面
      印製且不須膠裝,以長尾夾固定之;封面請依附件格式填
      列。

    2、本計畫以開課學校為受理對象,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1)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如附件一)
        :

         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

         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課程大綱:

          A、課程名稱、預定授課對象及預估修課學生人
            數。

          B、課程大綱說明及與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
            通識教育核心精神之關連性。

          C、預定每週教學進度及內容。

          D、學生學習評量方式及評分基準。

      (2)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如附件二):

         計畫申請表及經費申請表。

         計畫摘要(限七百字,獨立一頁)。

         新設之氣候變遷調適學程,應提具執行計畫書;
          設立一年以上之氣候變遷調適學程,應提具提升
          品質計畫書;其計畫書均應包括計畫目的、學程
          名稱、課程架構、課程目標、師資規劃、預期效
          益及經費預算等項目。

         歷年辦理成果(新設者免附)。

         其他有助審核之文件或資料。

    3、於計畫申請時,應詳細規劃。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未執行
      或未按計畫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
      ,並停止計畫申請資格一次。

  (三)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議,
    或依申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評選出合適之執行學校;獲核
    定補助之開課學校應依審查意見及核定經費執行之。

  (四)審查評分原則:計畫整體規劃應具預期計畫執行成效之完整性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課程大綱、教材規劃及預期成效等,計畫
    書審核重點如下:

    1、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

      (1)曾開設相關課程(必修、選修、通識),並提供開設
        時段、課程大綱及修課人數等相關資料(百分之十)
        。

      (2)開課教師參與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議題之研
        討(習)會或論壇等活動,並提供相關資料(百分之
        十)。

      (3)計畫書內容合理性(計畫摘要、課程大綱及教材編排
        等)(百分之四十)。

      (4)課程內容如突破傳統教學、具創意,並詳細說明其創
        意及特殊規劃之構想(百分之二十)。

      (5)開課教師之開課學期及自行授課週數,符合課程開設
        之相關規定(百分之十)。

      (6)經費編列合理性(百分之十)。

    2、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

      (1)計畫之完整性、可行性及與相關系所之結合性。

      (2)師資專業性及實務經驗。

      (3)課程規劃符合氣候變遷調適及產業需求,且有助於學
        生畢業後就業時能實際運用者。

      (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是否提出適當之學校自籌款。

 

六、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永續發展或氣候變遷調適通識教育課程計畫之執行經費,於計畫核定
    通過後撥付。

  (二)氣候變遷調適學分學程計畫之執行經費撥付如下:

    1、執行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於計畫核定執行時,核撥總核定經
      費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於期
      末成果驗收通過後,核撥總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2、受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建置氣候變遷調適學
      分學程專屬網址,並隨時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以利本部查核。

    3、期中報告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本部審查,審查未通過者,
      本部得要求暫停執行,待審查通過後,始得繼續執行;其不能繼
      續執行者,停止執行,並收回已撥款項。

  (三)計畫執行完畢且期末成果審查通過後一個月內,應檢附經費收支結算
    表一份報本部辦理結案事宜。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補助經費之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成果考核:

    1、期末審查依修正計畫書之工作項目進行查核,於計畫執行
      期間不得申請變更,但有特殊原因須辦理變更,來函說明
      原因,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違反者,本部得要求限
      期改善,必要時,得要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

    2、計畫於該學期(年)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開課學校應提
      出書面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包括期末報告書之電子檔一份
      )至本部辦理成果審核,並以計畫執行成效作為本部審核
      下年度計畫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計畫成果發表:開課學校應配合參與本部及相關計畫所辦理之
    成果發表會、學術研討會及推廣教育活動,與其他學校相互觀
    摩及交流。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部得就獲補助計畫執行成果要求各獲補助之開課學校,依據
    「創用CC授權條款」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
    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作
    為公開宣傳之用。

  (二)計畫之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涉及
    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悉由受補助開課學校
    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

  (三)本部視需要而於計畫期間辦理相關查訪或評鑑計畫時,各獲補
    助之開課學校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