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
畫之配套措施九之一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為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學生多元安置機會,
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機會,以充分發揮潛能;強化就
近入學安置,達成就學安置社區化之目標。
三、辦理單位:由本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指定
全區總召學校及分區辦理工作小組學校、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就學輔導
小組共同辦理,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四、實施範圍: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國民中學。
五、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
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
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
此限。
六、實施原則: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
生需求提供足夠安置名額為原則。
(二)本部針對相關障礙類別之安置需求訂出適當之安置比率,各高
級中等學校應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
,就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實際安置需求提供名額(高級中等學校
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教育學校名額不列入計算)。
(三)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四)學生參加其他入學管道(如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者,得保
留安置名額,於其他管道皆未能錄取時,得回歸安置結果;其
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參加免試入學
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者,其名額依各該入學管道之規定
。
(五)於本要點規定入學報到者,不得重複參加各直轄市之就學安置
管道,違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七、實施方式及流程:
(一)實施方式:
1、就學區規劃方式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並參酌各縣(
市)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分布情形調整;臺北市、新北市、
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
。
2、學生安置,由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
依學生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學校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
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
現)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3、學生安置於報名免試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就
讀國民中學位於免試就學區交界處者,由本部召集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調安置之。
4、各分區工作小組經綜合研判後之安置結果,應報本部鑑輔
會備查。
(二)實施流程:
1、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中特教教師、導師應運用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
專業測驗,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
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
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由
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2、鑑定安置入學(如流程圖):
(1)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安置:由各縣(市)政府審查、
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送交本部鑑輔會(分
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審議、安置並公告結
果。
(2)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
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後,必要
時得會同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及縣(市)政
府共同審議、安置。
(3)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另可選擇透
過特色招生,進入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本入學管道
,其考試成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學校如已
額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二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
學生入學。身心障礙學生得選擇透過考試分發入學(
採學/術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進入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
。
(4)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
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案申請,
由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
安置」。
八、預期效益:
(一)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
(三)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