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政府機關、社教機構、學校與民間
團體共同規劃辦理家庭教育推廣活動、諮詢輔導、專業培訓或研討及宣導
等,以增進國民家庭關係、家庭功能與合宜之性別角色觀念,提升家庭教
育專業,宣導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二)國立社教機構。
(三)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項目及基準: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2、對國立社教機構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特殊需要所
策辦之活動,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最高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
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每年度至多補助二
案。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
)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結要點)規定,按實際需求核給: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國立社教機構:
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如為核結要點未規定者,得核實
編列申請。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
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
費、場地布置費(含舞臺)、器材租借費、臨時托育費(依
工作費標準支給)為限。
2、申請本部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
關團體重複申請者,應依核結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1、年度推展家庭教育計畫;其執行事項如下:
(1)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
、倫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包
括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工作。
(3)優先實施家庭教育對象,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
、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及未
成年懷孕者或育有子女者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4)提供適婚男女婚前家庭教育。
(5)提供重大違規或行為偏差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及家庭訪視。
(6)家庭教育專線質量提升計畫。
(7)家庭教育中心志工人力運用計畫。
(8)家庭教育服務及理念宣導。
(9)家庭教育中心空間及設備設施改善。
(二)民間團體:
1、推展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
理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含家庭暴力
防治教育與宣導、家庭共學等)。
2、優先實施家庭教育對象,包括新移民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單
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原住民家庭、受刑人家庭及未成年懷孕
或育有子女者等多元家庭教育支持計畫。
3、提供適婚男女婚前家庭教育。
4、家庭教育理念宣導。
(三)國立社教機構:推展家庭共學計畫。
五、申請、審查作業及審查原則: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年度家庭教育計畫(含家庭
共學),應依本部規定期限,整合所主管學校資源,完成轄內必
要之初審後,研擬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
申請,一年以申請一次為限(經、資門申請分計),本部不受理
個別學校申請計畫。
2、民間團體、國立社教機構:
(1)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
十日受理申請。
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
(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
日受理申請。
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
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應檢具本要點所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
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向本部申請。
(3)申請文件:檢附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行程表
及實施計畫各一式四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式
二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作業:於前款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
書面審查方式為之,得視需求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三)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與經
費編列之合理性、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
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2)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
(3)前一年度或前次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項
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核結要點規定,辦理核撥結報事宜。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等情事
為由,變更計畫。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計畫變更,並
於執行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
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含照片)、本部計
畫經費核定文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
辦理結報事宜。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1、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依本要點受理補助計畫,應依
本部規定成果報送表件格式,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與補
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本部進行成效考核。
2、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變更計畫未報經本部同意者,除督導改進
外,另酌減下年度補助經費。
3、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計畫經費
未達百分之九十以上,或有未執行項目者,應依核結要點規定辦
理,並於次一年度扣減賸餘款相對數額之補助經費。
(二)受補助機關團體應提報活動成果送本部審查,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
會計單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
單位不得拒絕。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國立社教機構各項辦理成果,列
為本部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之考核項目。
(四)未依計畫內容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除
函請受補助單位加強改進外,並予以錄案,對該單位次一申請案或次
一年度申請案,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補助款或不予補助。
(五)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另定獎勵措施。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其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
素致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通知本部。
(二)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受補
助單位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無償重製
、改作及利用,並供各級學校師生及終身學習推動單位教學及學習之
用。
(三)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以學校教師為培訓對象者,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
錄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