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選送在校成績優異學
生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或實習,全面擴展國內具發展潛力年輕學子參與國
際交流與合作活動之機會,以期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及實務經驗之專業人才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目的不同,分為下列三種補助類型:
(一)學海飛颺:選送優秀學生赴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
之學校(不含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研修領域為人文社會科學、
基礎科學及工程與生醫科技等三大領域。
(二)學海惜珠:選送清寒優秀學生赴登載於本部網站之外國大學校院參考
名冊之學校(不含大陸及港、澳)修讀學分,研修領域為人文社會科
學、基礎科學及工程與生醫科技等三大領域。
(三)學海築夢:運用國際合作計畫管道,選送學生赴國外先進或具發展潛
力之企業及機構進行職場實習(不包括大陸及港、澳),且不包括大
學實驗室,由薦送學校自行安排實習機構及規劃實習領域,並應以臺
灣長期發展優勢為核心考量,擇定重點學門領域,充實實習課程。
三、申請單位: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以下簡稱「薦送學校」
),各校針對各補助類型應提出相關配合款,其配合款不得少於本部核定
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學海築夢一百零二年度配合款,不得少於本部
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十。
四、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並於薦送學校就讀一學
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境外碩士專班生。
(二)申請學海惜珠者,以持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有效之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補助證明,且在校成績為每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每班
前百分之三十者為限。
(三)參與學生應通過薦送學校規定之專業及語言能力條件。
(四)依本要點申請計畫補助者,同一申請人,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
為限。
五、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薦送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校內甄選辦法,於每年三月三十
一日前,提出申請,並於本部核定當年度補助經費公告日起,選送學
生赴國外研修或實習。
(二)補助期限及額度:
1、學海飛颺: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補助每人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其補助額度得依本部當年度經費
預算調整。
(2)每人實際獲補助額度由薦送學校自訂,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學費及生活費等項目。
2、學海惜珠:
(1)補助期限以一學期(季)或一學年為原則。
(2)每名選送生補助額度依各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所載學生資料
評核,並考量擬赴留學國別或城市別及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
價訂定,補助項目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學費
及生活費等;其實際補助金額,依本部當年度經費預算調整
。
3、學海築夢:
(1)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案,以規劃於單一國家實習為限。
(2)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案,得列五個實習機構,並排定優先順
序。
(3)選送生於國外專業實習機構實際從事實習期間,不得少於三
十天(不包括來回途程交通時日)。
(4)每校最多薦送十個計畫案,每一個計畫案出國實習團員以十
五人為上限(包括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且本部核給
單一計畫之生活補助費至多二個月。
(5)每一個專業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得包括一張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生活費,並以一次為限;其計畫主持人及共
同主持人生活費之補助,以計畫期程結束前者為限。
(三)補助名額: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每年預定補助名額合計八百三十名,
學海築夢每年預定補助名額計二百二十名;其實際補助名額,依當年
度經費預算調整。
(四)每位選送生獲補助金額,應包括本部補助款及薦送學校提出之配合款
。
六、作業時程及申請程序:
(一)作業時程:
1、各校上傳校內甄選辦法:每年二月一日前。
2、受理各校申請補助計畫書截止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3、審查各校計畫書(包括初審及複審):每年四月至五月間。
4、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申請程序:
1、薦送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自訂校內審查機制,且訂定校內甄選
簡章,上傳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
站(以下簡稱本計畫資訊網),公開受理學生申請。
2、薦送學校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後,至本計畫資訊網填寫「選送優
秀學生赴國外研修(實習)計畫書」,並列印裝訂成冊,於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將正本一份及影印本三份,連同校內甄選簡章
,備函以掛號郵寄本部委託之學校(臺北郵政九十之一百一十六
號信箱);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且不予退件。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程序: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申請文件未符合本要點
規定者,不予進行審查:
1、初審:薦送學校所送計畫書等資料,經由本部會同本部委託之學
校就申請文件完備與否進行初審,並評定行政績效。
2、複審:由本部按一般大學及技專校院分組邀請評審委員進行書面
審查,並依行政績效及計畫成效二項成績加總後,核定補助對象
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標準:
1、學海飛颺: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及正確性、配合
款比率、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
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選送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及預定選送學生出國
研修人數(十五分)。
薦送學校甄選作業方式(十五分)。
薦送學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規定及其適切性(二十分
)。
近三年內薦送學校執行成效(三十分);初次申請之
學校,其本項配分平均分配於本目之(2)之 至
及 等四項。
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十分)。
2、學海惜珠: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及正確性、配合
款比率、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
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申請學生之學業成績、外國語言能力、個人傑出表現
及發展潛力(四十分)。
申請學生赴國外研修之需求性及國外研修課程之適切
性(四十分)。
執行本要點之推廣及鼓勵措施(十分)。
3、學海築夢:
(1)行政績效(十分):包括撥款、核銷時效性與正確性、配合
款比率、執行計畫時有無違反本要點規定、出國前上傳資訊
效率及經費執行情形。
(2)計畫成效(九十分):包括下列各項:
實習計畫之整體目標(預期績效及預定選送學生出國
實習人數等)(三十分)。
國外實習機構之契合性、必要性(三十分)。
實習計畫整體配套措施(包括薦送學校近三年執行成
效)(三十分)。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薦送學校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後,其補助經費得分二次核撥,於
學生出國前,應核撥第一次經費,且不得少於本部核定補助款百分之
八十,未於該期間完成撥款程序者,本部得不予結案。
(二)薦送學校應於本部核定補助款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備文檢具領據
,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經費核撥。
(三)薦送學校應審核學費、機票款相關原始憑證,生活費憑領據核銷。
(四)薦送學校應督促各選送生及計畫主持人於出國研修(實習)計畫期程
結束後二週內,上傳心得(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
表三),未傳送完成者,不得辦理結案。
(五)結案應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受補助對象經費支領一覽表」,連同「
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各一份,於計畫實際執行期程結束後一
個月內,送本部委託之學校辦理結案(覈實報支),並副知本部。
(六)薦送學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及選送生應注意事項:
(一)學海飛颺及學海惜珠:
1、薦送學校:
(1)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二週前,確實至本計畫資訊網
登錄選送生個人基本資料表,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
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
當協助。
(2)由薦送學校審核選送生國外研修學分是否符合所訂研修學分
相關規定,並於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其國外研修學分數。
(3)薦送學校應於選送生出國研修前,與選送生簽訂行政契約書
。
(4)選送生於校內甄選時所提擬赴國外研修之國別、學校均不得
變更。但有正當理由能提出具體說明者,逕向薦送學校申請
並經其同意後,得轉換其研修國別、研修學校,以一次為限
,且原研修領域仍不得變更。未經薦送學校同意,自行任意
變更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即停止發給各項補助款
,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取補助款繳還本部
。
(5)選送生因出國研修所涉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未盡事宜,依薦送
學校與選送生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
(6)薦送學校選送學生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有虛偽不實事,經
查證屬實者,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
(7)薦送學校應依申請計畫書確實執行,如有違反規定或執行不
實情形,薦送學校應將補助款全額繳還本部,並列入下年度
行政績效考評。
2、選送生:
(1)獲本要點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
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2)選送生應於確定出國研修前,與薦送學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如未簽訂行政契約書,則無法領取補助款。
(3)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
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研修,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4)選送生自本部核定補助公告日起,在國外就讀期間未滿一學
期(學季),不得領取本補助款,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
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
部。
(5)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研修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
未休學),且在國外不得辦理休學;研修結束後,應返回原
薦送學校報到。違反上開規定者,由薦送學校依行政契約書
規定負責追償全數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6)學海惜珠申請者,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低收入戶證明或中
低收入補助證明、申請報告(註明申請原因、預期出國研修
課程及目前學習之相關性)、學業成績單及外國語言能力證
明等資料。
(二)學海築夢:
1、薦送學校:
(1)實習計畫執行內容由薦送學校計畫主持人規劃,或經由法人
機構、國際雙向實習機構協助,將校內專業課程與國外專業
實習加以結合,提出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擇定專業實習機構
,以強化學生赴國外實習之整體成效。
(2)薦送學校於選送生確定赴國外專業實習前,應與該計畫主持
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共同簽訂行政契約書,以規範渠等
在國外實習行為,同時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要點之相關規
定。
2、計畫主持人:
(1)計畫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
,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如遇特殊情況
,需變更計畫主持人時,薦送學校應先取得原計畫主持人書
面同意,並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備函逕送本部委託
之學校及本部備查,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2)各校審查通過之計畫得沿用原專屬帳號密碼,獲補助計畫主
持人應於選送生出國實習二週前,至本計畫資訊網登錄參與
國外專業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俾透過系統匯出資料通報各所
屬駐外機構,以確實掌握選送生國外動向及安全,並給予適
當協助。
(3)計畫主持人如需變更或新增實習機構,應由各該計畫主持人
敍明理由及提出該實習機構詳細介紹資料,於出國實習一個
月前,正式函報本部委託之學校及本部審核(同列正本受文
者),審查表件逕送本部委託之學校(郵遞地址:臺北郵政
九十之一百一十六號信箱),經本部核定後,函復薦送學校
,始得變更或新增該實習機構。未依本要點規定,任意變更
實習機構者,喪失受補助資格,薦送學校應即追償已領補助
款,並繳還本部。
(4)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計畫主持人得於出
國實習前,提出具體說明逕向薦送學校申請變更,並以一次
為限;其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本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未經本
部同意,計畫主持人選送學生出國實習人數未達本部核定最
低選送人數者,除繳回未執行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將列入次
年度本要點行政績效評核,減列補助款。
(5)計畫主持人執行國外專業實習計畫案時,應依相關國家規定
辦理,並協助選送生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
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3、選送生:
(1)選送生至遲應於本部核定補助計畫次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妥
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2)選送生於國外專業實習期間應保有薦送學校學籍(未休學)
,實習結束應向原薦送學校報到,違反者,由薦送學校依行
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已領補助款,並繳還本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薦送學校得依不同國別或城市之實際生活消費指數,訂定生活費支給
標準。國際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二)計畫主持人成果報告及選送生心得報告經本部評選為佳作者,將邀請
至「年度成果發表暨經驗分享座談會」中公開表揚,並發給獎金以資
鼓勵。
(三)薦送學校每年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研修或實習行前說明會,及經
驗分享座談會。
(四)本要點所提相關表格及資訊,得至本計畫資訊網列印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