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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
  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二百名之大
  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二、近五年內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World Universi
  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Higher Educa
  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
  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

四、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及附屬單位、教育機關
  (構)、研究機構或從事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中央貨品
  號列(CentralProduct Classification)教育服務(EducationServ
  ices)類工作,並提供教學、研究或個人專業知能之服務五年以上且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依  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