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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9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保障學生校外教學租用車輛安全,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慎選信譽良好之旅行社或遊覽車公司、客
  運公司。

三、學校應直接租用車輛,或由校外教學採購契約得標廠商租用車輛,不
  得假手他人,並掌握租車品質,確保車輛安全。

  校外教學出發前應至交通部公路總局網站「國道客運/遊覽車專區」
  確認承租之車輛符合安全規範,及查詢全國大客車行駛時應特別注意
  之路段及時段並遵守之。

四、校外教學活動行經多彎或陡峭山區道路,應選用重心低之大客車或中
  型車,以提升安全性。

五、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其契約訂定應以交通部訂頒之遊覽
  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依據,並將下列事項於契約載明:

  (一)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大客車牌照特徵及適用範圍如附表一
    )、車齡:五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為原則(計算出廠日期至租
    用時間)、乘客定員、車號、行車執照、一年內之檢驗及保養紀
    錄。離島地區或改裝裝載升降設備用車,因新車數較少,得租用
    十年以下年份較新之車輛。    

(二)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檢查租用車輛效期內之保險證明文件。 

(四)註記該次活動租用車輛車號、駕駛姓名,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

(五)其他特殊約定事項。

六、校外教學活動之車隊管理及編組如下:

  (一)各車次師生應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留存學校。

  (二)二車以上應編成車隊(車號粘貼於明顯位置),並指定有經驗之
    教師擔任總領隊,五車以上另增副總領隊一人或二人。

  (三)每車至少派遣一名教師擔任隨車領隊,必要時得請行政人員、教
    師或家長協助,負責該車之安全及秩序維持。

  (四)各車應實施安全編組,備妥急救藥品,並指派專人保管。

  (五)依行車路線計畫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必要時,應經總領隊
    同意始得變更。

七、車輛駕駛人於車場出車前應依契約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安全設
  備等,檢查合格後,由車輛駕駛人及得標廠商代表於「車輛安全檢查
  表」(如附表二)簽章。

    學校總領隊或隨車領隊得視需要,請車輛駕駛人或得標廠商配合進行
  複查。

八、出發前學校應集合全體師生實施行前教育及安全宣導。

  各車隨車領隊帶領學生實施逃生演練,應注意安全門之開啟、車窗開
  啟或擊破方式、逃生動線分配以及車內滅火器配置、取得與相關操作
  等(演練流程圖如附表三)。如前述演練係於出發當日前實施,上車
  後隨車領隊應再行介紹,使學生熟悉各項逃生要領。

九、車行途中隨車領隊應注意駕駛精神狀態及遵守交通規則;如有異狀,
  應隨時與總領隊保持聯繫。

  休息時隨車領隊應提醒駕駛檢查車輛各項安全設施,並以制動及操縱
  系統為重。

十、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如下:

  (一)依逃生演練指導學生安全避難。

  (二)通報一一九專線,同時搶救傷患。

  (三)總領隊立即編組教師成立現場防救指揮小組,擔任指揮官,協調
    相關救助事宜,並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及與本部校安中心(○
    二-三三四三七八五五)保持聯繫。

十一、學校(單位)應訂定具體作為,以期落實本案之實施。

十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之租用車輛;學生上放學
   交通車之管理,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
   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