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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彈性上班差勤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高行政效率,並兼顧同仁實際上班需要,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彈性上班差勤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員工。
三、 辦公時間:每天上班時數八小時。中午休息時間為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一) 一般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 彈性上班時間: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及下班時間為十七時至十八時;研究人員因研究需要,得調整彈性上班時間為七時至十時、下班時間為十六時至十九時。
(三) 各單位主管得視實際業務需要,於彈性上班時間範圍內調整人員上下班時間,以充分運用人力。
(四) 各單位因特殊業務需要,辦公時間得另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四、 上下班簽到退刷卡規定如下:
每日刷卡二次,上午上班及下午下班各一次。
(一) 八時(含)以前刷卡者,均以八時上班計,下班時間為十七時。
(二) 忘記刷卡者,須填具「忘記刷卡申請單」,每月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並作為平時考核參考。
(三) 忘記帶卡或卡片毀損無法刷卡者,得至人事單位借用臨時卡,用畢隨即歸還。
(四) 上班時間中途請假者,應於離院時簽退,並於回院時簽到,下班時並簽退。
(五) 因臨時或突發狀況逾規定時間到勤,仍應於到院時刷上班卡,並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
五、 本院除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單位主管及簽奉核准免簽到退者外,每日應按規定於辦公處所親自刷卡簽到退。刷卡應親自為之,若發現有代刷情事,託、代雙方均予議處。
六、 請假、出差或公出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並於奉核後始得離院。請假人員到院或離院時,應依實際進出時間刷卡。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可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且應同時告知主管,未及時辦理者,應於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職登記並通知單位主管。
七、 請假時間之計算如下:
(一) 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 半日請假:
1. 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其當日下午之上、下班時間不再彈性,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2. 下午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上午刷卡上班至十二時三十分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三) 按小時請假:
1. 未開始上班即請假者,一律自正常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起算,九時零一分至九時三十分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餘類推。
2. 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院刷卡下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八、 卡片遺失或毀損,重新製作所需工本費由同仁自行負擔。
九、 業務性質特殊之單位,其人員上、下班時間,得簽請院長同意後辦理。
十、 其他未盡事宜,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