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新聘研究人員研究及行政服
務績效,特訂定本院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新聘研究人員,係指本院於本要點通過後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新聘任職二年內之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人員不含借調至本院服務者。
三、本院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各辦理一次新聘研究人員評鑑,新聘
研究人員應於第一次續聘聘期屆滿後,即依本院最近一次或下一次辦
理新聘研究人員評鑑時程,接受評鑑:
(一)接受於六月評鑑者:五月底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移交
單位提中心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中心研評會)辦理初評,其結
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人事室提本院研究人員評審會(以下簡稱
院研評會)辦理複評,複評結果由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二)接受於十二月評鑑者:十一月底前填寫新聘研究人員評鑑考核表,
移交單位提中心研評會辦理初評,其結果依行政程序簽核後,送人
事室提本院研評會辦理複評,複評結果由院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
四、新聘研究人員評鑑項目為研究計畫及行政服務,各評鑑項目均應符合
下列通過標準:
(一)研究計畫(經本院研究計畫複審程序通過之研究計畫,以及自中華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起執行之研究計畫成果經審核通過者應達三十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前進用之新聘研究人員應達二十分,其
中擔任計畫主持人至少達十分):
1.擔任計畫主持人:每案計十分。
2.前目之計分得經院長核定後酌增。
(二)行政服務:應通過前一年度之行政服務績效考評。
五、新聘研究人員於初聘屆滿後逕予續聘一年,第一次續聘屆滿後,得先
暫予續聘二年並應依規定接受評鑑,通過評鑑者,改依本院研究人員
評鑑要點接受下一次評鑑。
前項評鑑未通過者,除科技部計畫外,不得在外兼職、兼課,並應於
收到書面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經簽奉核定後,於次一年內申
請再評,再評如仍未通過者,應提中心研評會及院研評會審議是否予
以解聘或不續聘。
評鑑未通過者,經輔導後再評之評鑑項目採計期間,應以再評年度往
前推算二年,不得自第一次評鑑年度開始採計。
六、有關新聘研究人員延後評鑑之申請,適用本院研究人員評鑑要點之規
定。
七、新聘研究人員對評鑑結果如有不服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