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志工服務,以實
際行動關懷本土發展,關心國際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係指十二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青年。
三、補助單位:青年自組團隊,每隊人數為六至三十人。
四、補助範圍:凡能運用或媒合青年志工人力資源,辦理下列青年志工服務方
案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社區服務面向:協助社區營造、弱勢關懷、社區輔導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二)環境服務面向:協助環境人文、生態保育、節能減碳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三)文化服務面向:協助文史調查、古蹟保存、導覽解說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四)科技服務面向:協助資訊輔導、數位科技、科技能力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五)健康服務面向:協助健康促進、衛生醫療、休閒旅遊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六)教育服務面向:協助教育輔導、語言教學、閱讀推廣等相關青年志工
服務。
(七)其他服務面向:協助跨上述二個以上服務面向或其他符合本要點目的
之相關青年志工服務。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相關預算編列
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青年志工服務方案之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申請補助單位應自籌活動
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經費補助項目包括志工教育訓練經費(經費編列參考表如附件一)及
其他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
(三)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雜支及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四)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五)由本署審酌青年志工參與服務人數、服務對象規模、服務地區、服務
時間、服務內容、指導業師投入程度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
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每案補助額度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八十。
六、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申請程序:申請一般性青年志工服務方案,採線上申請,由申請補助
單位提出「服務行動構想」(如附件一之一,服務活動時間以六月中
旬至九月為原則)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網址:
http://gysd.yda.gov.tw)申請,各申請補助單位並須派一至二名代
表參加本署辦理之培力輔導課程,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上網提出修正
之「服務行動方案計畫書」(如附件一之二)。
(二)申請時間:本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五日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審查作業
(一)審查標準:
1、服務企劃創意及規劃執行能力。
2、社區資源整合運用能力。
3、團隊合作與運作。
4、服務之學習效益。
5、接受服務對象之改變與影響
6、服務延續與發展性。
(二)本署受理申請截止後,組成審查小組,定期集中審查,審查結果於「
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公布。
(三)獲本署補助之單位,應於接獲通過補助之通知三十日內,將計畫摘要
上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並通知本署。
八、配合事項
(一)本署核定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接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計畫書執行,如有特殊原因變更計畫,例如更
改時間、地點、服務方式、成員名單等,須於事前十四日備函通知本
署。
(三)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一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
共意外責任險。
(四)活動場地布置、相關活動手冊、宣傳等文件,應將本署列為指導單位
,並運用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logo,logo可至本署「區域和平志工團
」網站下載使用。
(五)獲得本署補助之方案計畫,本署得轉做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運用。
九、核銷與結案
(一)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服務活動完成後三十日內,依本署規定格式將活動
成果報告上傳至「區域和平志工團」網站,並通知本署。
(二)核銷與結案程序:
1、獲補助之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領據(如附件二之一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及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
目之補助經費額度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粘貼如附件四)等三項
資料,送本署指定各地青年志工中心檢視彙整。
2、請各地青年志工中心備函檢附網站匯出之成果報告、志工中心領
據(如附件二之二)、獲補助單位領據影本(獲補助單位領據正
本留存青年志工中心保管備查)、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
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送本署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
銷,再由青年志工中心撥款予獲補助單位。
(三)本署核處受補助單位請款時,發現有自籌款項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若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
例繳回。
十、督導及考核
(一)督查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瞭解經費運用及計畫執
行成效。
2、獲本署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督查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創新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獲補助之單位,其成員得優先參加本署舉辦之青年志工基礎訓練
及特殊訓練。
2、完成成果報告之單位,得參加本署年度績優團隊競賽,團隊競賽
規定另訂。
3、若活動計畫使用本署或區域和平志工團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
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補助。
4、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造假情
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再受理申請補助;如有不法,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5、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本署不受理同一申請單位其他
補助案件。
6、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
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一
年至五年。
7、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收回全額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