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及
大學。學校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
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
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
合第十四條規定。
第 4 條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應就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成效、行政運
作、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及
整體資源投入之事項,訂定獎勵經費審查及核配並公告之。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第五條所定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
占獎勵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十一條規定核減獎勵經費
之計算方式。
第 5 條
獎勵經費審查事項評估指標規定如附表一。
第 6 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
部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
符合第十四條規定。
第 7 條
本部為審查前條申請,應就學校之現有規模訂定補助經費審查及
核配基準,並公告之。
前項審查及核配基準,應包括第八條所定審查事項評估指標項目
占補助經費之比率與計算方式,及依第十一條規定核減補助經費
之計算方式。
第 8 條
補助經費審查事項評估指標規定如附表二。
第 9 條
學校、分校、分部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該學校、分校或分部之
學生數,增加其獎勵、補助經費:
一、設立地點位於教學資源不足之地區。
二、設立之類科、系、所具稀少性及國家發展所需,且公立
學校未能充分設立。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其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
勵、補助者,採定額方式辦理;其金額,由本部定之。
第 11 條 學校因違反法令規定曾經本部處分者,得按其情節輕
重,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第 12 條 本部為辦理獎勵、補助經費之審查及核配,應遴聘(
派)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
學校依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獎勵、補助,經審查小組審查後
,由本部核定之。
第 13 條
第三條及第六條所需獎勵、補助經費,由本部按年訂定運用計畫
,編列預算。
前項經費之編列,應分為獎勵及補助二種經費;其分配比率,由
本部定之。
第 14 條
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成立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規劃學校獎勵、補助經費之
使用及相關事宜。
二、獎勵、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及師資結構為
優先。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符合本部所定資本門與經常門支用比
率及流用方式,並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規定及程序,據實
核支,且採專款專用及專帳管理。
四、使用獎勵、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校
內相關採購規定程序辦理。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支用,應符合本部所指定之用途;其
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校內財產清冊,並辦理登錄。
六、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
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或
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七、獎勵、補助經費支用情形、執行成效及採購案件等資料
,應予公開。
八、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
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九、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相關資料應確實,不得有虛偽不實
情事。
第 15 條
為瞭解學校之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本部得赴學校訪視經費執行
情形;其訪視工作,得委託經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
受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應具備專業客觀能力。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訪視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組成訪視小組,統籌整體訪視事宜。
二、訂定訪視實施計畫,並於訪視前通知學校;計畫內容包
括訪視項目、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辦理訪視行前說明會。
四、訪視結束後,應彙整訪視意見報告,由本部公告。
五、訪視小組委員應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六、訪視小組委員及參與訪視相關人員對於因訪視工作而獲
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公
開。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機構、團體,辦理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之
訪視,得準用前項規定。
第 16 條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部分或全部之
獎勵、補助。
學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提審查小組討論後,依本法第五十五
條所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其已領取者,並得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命其繳回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