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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
  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
  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四)退休教師及職員。

三、研習單位:
  (一)本部。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四)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
    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六)環境教育機構。

四、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核心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概要、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
    材教法各二小時,合計六小時。
  
(二)學校環境教育實務: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
    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效評估
    、環境教育體驗各二小時,合計八小時。
  
(三)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防災
    、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環型
    社會各二小時,合計十小時。


五、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
  課一個月前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
  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
  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知研習單位。


六、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
    課程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
    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二)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
    程合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
    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七、參加研習課程時間為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得以全
  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師在職
  進修資訊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符合第四點所定
  之相關研習課程紀錄,作為佐證資料,並統計各類時數送本
  部認定。


  本部辦理前項認定,得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者
  ,核發認定證明文件,未通過者,應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


  前項本部核發之認定文件,得作為研習時數之證明,向認證
  機關申請認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