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
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
定本原則。
二、適用對象: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四)退休教師及職員。
三、研習單位:
(一)本部。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四)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
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六)環境教育機構。
四、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核心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概要、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
材教法各二小時,合計六小時。
(二)學校環境教育實務: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
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效評估
、環境教育體驗各二小時,合計八小時。
(三)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防災
、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環型
社會各二小時,合計十小時。
五、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
課一個月前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
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
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知研習單位。
六、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
課程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
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二)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
程合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
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七、參加研習課程時間為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得以全
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師在職
進修資訊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符合第四點所定
之相關研習課程紀錄,作為佐證資料,並統計各類時數送本
部認定。
本部辦理前項認定,得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者
,核發認定證明文件,未通過者,應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
前項本部核發之認定文件,得作為研習時數之證明,向認證
機關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