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補助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施政計畫。

二、目的

  (一)為鼓勵台灣16-30歲之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提供多元國際參與
    及交流機會,並促進青年國際視野及競爭力。

  (二)激發青年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
    義務,進而促進與國際永續且多元合作關係。

三、補助對象及範圍:本署因應推動青年國際參與及交流需要,所指定之相關
  項目及專案活動,以補助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大專校院參加
  國際(含兩岸)會議、論壇或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參酌本署相關專案活動經費,酌予經費補助,惟獲補助者須自行籌措
    計畫總經費20%以上。

  (二)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青年,得
    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受理期間開放符
  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台北市徐州路5號14樓教育
  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補助案件審
    查考量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二)獲本署經費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含電
    子檔)及相關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
    費20%以上者,得酌減補助額度,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
    助之重要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規定,檢附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
    統一編號)、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經
    費總收支明細表、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等資料。

七、審查考量原則: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審查原則辦理。

八、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將視需要不定期進行查核。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
    、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四)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
    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五)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本署書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

  (六)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追
    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
    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原
    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

  (九)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
    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十)獲補助者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一)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

九、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者需協助宣傳本署青年旅遊相關服務
    (http://youthtravel.tw)及iYouth青少年國際交流資訊網
    (http://iyouth.youthhub.tw)相關事宜(含加入會員),並將活
    動成果報告上傳。

  (二)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十、附則: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於本署相關網站公
  布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