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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
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者。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段 (延教班) 結業,持有
    結業證明書者。
三、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
    定,並具有第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
四、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七、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
    書者。
八、曾在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二) 四、五年級肄業,因故退學,持有原校四、五年級修業證明書附成
      績單者。
九、曾在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滿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
      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
 (二) 修滿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後因故失學離校
      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
      。
 (三) 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事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資格後,曾從
      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
      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前項規定資格,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備之離
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者,得參加二年制
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
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
    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離校年數之計算,自修業證明書所載修業截止日起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開學日為止;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
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截止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開學日為止。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