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隸屬教育部,掌理推行臺灣省區通俗科學教育,及輔
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事宜。
第 2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設左列各組:
一、實驗組:掌理科學實驗、化驗、模型設計及施教計畫等事項。
二、展覽組:掌理科學教育之調查、展品之徵集、登記及保管、展覽等事
項。
三、推廣組:掌理科學教育之宣傳、演示及有關輔導、聯絡、交換與編輯
、出版等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 3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館長一人,簡任。
第 4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秘書一人,薦任;組主任四人,總務組主任薦任,
餘薦任或簡任;編輯一人或二人,輔導員二人或三人,均薦任;技士三人
至五人,幹事二人或三人,均委任。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秘書,總務組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 5 條
館長綜理館務,秘書承館長之命,綜核文稿,辦理交辦事務,組主任分掌
各該組事務,編輯、輔導員、技士、幹事各承主管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第 6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第 7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 8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因業務需要,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 9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
專家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 10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事細則,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擬訂,呈請教育部
核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