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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7: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及高級中學辦理原住民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及發展原
    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提高技職校院及高級中學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與增進就學及就業能
      力。
(二)輔導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施予計畫性藝術專長培育,使其
      充分發展潛能,以培植藝術優秀人才。
(三)振興原住民民族文化,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加強原住民民族文化
      認同,提升民族自信心。
(四)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補救教學及原住民教學相關資源之蒐集
      整合。
(五)本於機會均等原則,增進原住民學生學習成就,發展其潛能,以奠
      定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及培育更多原住民人才。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之科
    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
    職業學校(包括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綜合高級中學專門學程
    )。

  3、經本部遴選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

  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
  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項目不得再向其他機關重
  複申請補助: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廣課
    程,培育各類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母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及
      實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練,
    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資源素
    質,藉以擴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區活
    動,或辦理原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或參與國際文化交
    流,增進學生多元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及不
    同文化工作觀,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在職
    進修研習,其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提升學
    生認識原住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提供
    民眾學習原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勵發表
    研習相關之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相關學
    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人才
    資料庫與就業、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提供網
    路學習訊息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務資訊
    。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元文化
    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展,加強招生宣導工作。

  7、分區選定中心學校,促進該區原住民技職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
    輔導。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三)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之計畫
    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基本
    數及學校規模,計畫補助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六十,計畫補助占
    年度預算百分之四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擇定學校以計畫補助辦理。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度預算
    百分之五十。

  4、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為限。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校,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
    請。計畫以學年度為單位,分列上、下學期。但第二款第八目之
    計畫,由各校視需要於年度內一次提出申請。

  2、申請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3、申請文件:各校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1)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2)○○○學年度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計畫補助申請書(附件
    二)。

  (3)設備補助申請書(附件三)。

  4、審查期限及方式:由本部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審查會議,並得
    設立審查小組,聘請學者專家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主管機關代
    表組成之,依本要點規定審查各校計畫。

  5、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部依本要點之規劃審查計畫相關表件,並就「基本數
    」及「學校規模」各項目分為四級予以評分,資料不詳實者得要
    求補件或予以退件。

  (2)複審:由審查小組依「教育部補助技職校院辦理發展與改進原住
    民技職教育計畫審查表」(附件四)就「計畫內容」及「學校績
    效」進行審查,予以評分並加註意見。

  (3)本部依初審、複審評分結果,核算決定本年度補助各校之金額。


四、推展原住民高級中學:
(一)補助對象:國立與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直轄市所屬公私立高級中
      學、各縣(市)政府所屬完全中學(中四至中六)。
(二)補助項目及基準:
      1.加強一般課業輔導,就學校內原住民學生成績表現良好者實施加
        深加廣之學習,學習落後者施予補救教學,並應依實際需要自行
        訂定原住民學生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其學生人數及補助基準如下:
     (1)二十人至三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2)四十人至六十九人,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3)七十人至九十九人,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4)一百人以上,每增一百人,依比例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5)學生人數未達第一小目規定人數時,如欲提供原住民學生課業
          輔導,亦得提計畫申請補助。
      2.原住民教育班:補助開設原住民教育班開辦費及外聘教師鐘點費
        ;外聘教師鐘點費每節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3.一般教學設備經費:針對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學校,或
        原住民學生數達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補助購置設備
        ,以供不同族群學生使用。
      4.實施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1)教育活動包括教師與學生研習、振興原住民族語言、學習傳統
          文化、藝術、科學教育、推廣原住民族社團及兩性教育等相關
          活動。
     (2)由本部擇定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原住民學生數達
          學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學校辦理。
(三)申請程序及審查原則:
      1.一般課業輔導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課業輔
          導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一)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向本
          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前核發完竣。
      2.開設原住民教育班:
     (1)申請程序:
          由各校依其學生結構及資源條件,檢具原住民教育班設置計畫
          (附件二)先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
          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邀請訪評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實地訪評,並就學生結
          構、教學設備及環境、施教重點、課程安排、師資及經費來源
          等各方面審慎評估後核定之。
      3.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鐘點費:
     (1)申請程序:
          補助對象以本部核定設置原住民教育班之學校為限。各校提出
          申請時,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原住民教育班外聘教師
          鐘點費申請表(附件三)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由本部依第二款補助基準予以審查,預定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前核發完竣。
      4.一般教學設備經費:
     (1)申請程序:
          各校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計畫表(附件四)、基本資料表
          (附件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附件六)、
          購置設備項目表(附件七)及原住民學生名冊(附件八),併
          同上年度辦理原住民教育推展之成果資料(包括相關活動之報
          告及照片、曾獲補助購置教學設備之清冊及照片等),先送各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核並簽註意見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向本部提出申請。
     (2)審查原則:
          a.補助項目包括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各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
            十。
          b.基本補助由本部依各校提報之基本資料表,逕依計分基準評
            給分數,計畫補助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依各校提報辦理原住
            民族教育執行情形報告表審核後評給分數。於加總二項分數
            後,再依學校申請項目、數額及當年度編列預算分配予申請
            學校。
          c.預定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
      5.原住民教育活動及訪評工作:
        由本部視各年度實際需要及編列預算情形,依第二款補助基準擇
        定學校提報計畫後,逕予審查後核給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之學校應切實依下列規定配合執行,違者次年不予補助:
      1.依本部分區輔導之規劃,積極配合各項工作。
      2.技職校院應於首頁建置「原住民技職教育網頁」,並應定期報導
        學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實施內容與成果,隨時更新資訊。
      3.應積極參與本部所推動之各項原住民教育研習及宣導活動。
(二)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查有不實,補助款應予
      追繳。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納入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
      應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案,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依學校執行成果辦理專案審查及評鑑,其結果將作為次年度審
      查補助之依據。學校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等活
      動,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各校實地
      訪視,督導各校辦理原住民教育計畫。
(二)經核定受補助之高級中等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